清平世界,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众目睽睽,居然会发生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无怪乎众人跟帖皆有惊呼:“现在的开发商真是牛叉啊!”无怪乎网友几乎异口同声地称之为“史上最牛的开发商”!
笔者感慨与愤懑之余,再次想到了被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重庆遭遇拆迁的住户吴苹,设若她是在以个人卑微的力量捍卫着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而被称为这个时代的英雄的话。那么,面对这样一种“附子弹的限拆通知”,人们又该如何面对呢?——房产开发商居然嚣张到了如此程度,岂能不令人心惊胆寒,惶惶不可终日?
其实,人世间又很多事情是无法想象、大家也很难想象的。比如,该事件中的“原第三毛纺织厂职工王就是你们的榜样”,这究竟是何意?又潜在地说明了一些说明?——在看多了种种暴力拆迁、拆迁悲剧以后,人们还敢去想,还愿意去想吗?——设若说房地产开发商强拆强迁老百姓住房的事例早已司空见惯了的话,这种“附子弹的限拆通知”的出现,又影射出了一种什么样的信息?
无庸质疑,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有求必应,一路绿灯,在房产商和拆迁户发生纠纷的时候,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撑腰,的确是把这些富人们宠坏了,在他们“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信仰中,法律原本就是虚无飘渺和一文不值的!或许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才不得不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胳膊怎能拧得过大腿呢?一个人去跟开发商较劲,肯定是白费功夫,甚至输得更惨……
事实其实就是这样,在普通百姓做惯了“顺民”的中国,尤其在个体居民一直处于极端弱势的城市拆迁活动中,有哪一次是由人民的胜利而告终的呢?在我国2001年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几乎都处于了不利的地位,而拆迁人则享有四项强制性权利。而面对于如此偏颇的法律规定,有人又把希望寄托在了《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与实施上面。在《物权法(草案)》中尽管我们也看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更看到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物权法》在拆迁方面却并无实质性进展。——假如我们认定,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法治的根本意图是保障平等的交易秩序的话,那么,为什么房产商胆敢肆无忌惮到了拿“子弹”说事的地步?为什么那些不愿意拆迁的人被视作“刁民”而屡屡遭受暴打,甚至还要背负一个“拒不搬迁者,王XX就是你们的榜样”的惶恐呢?
笔者愤慨于房产商这种“附子弹的限拆通知”的匪气十足,也着实同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第三毛纺厂的居民;但同时笔者也再次提醒这些可怜的人们:还是“提高警惕,半夜有人敲门不要随便开门”罢!——尽管房产商有着十足的牛气,但房子毕竟是你们花钱买的,是你们个人的财产不能说拆就拆。况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地打黑的逐步深入,就算它们背后有人再硬的后台为其撑腰,也最终会在正义的强大攻势之下,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唾弃!
(李吉明2010年9月25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