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参加审理一起聋哑人案件的二次开庭,其中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让法院充分考虑到该被告人患病的身体状况,二是提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聋哑人犯罪的相关处理意见,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处罚。而检察机关则建议对该聋哑人处于一年以下的刑罚。
由于该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已经差不多接近两万元,尽管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是其行为已经既遂,合议庭当场作出宣判,判处该被告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的罚金。由于该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了3个月,在过年前将可以回家过年。在这个案件中,上次开庭之时因法院工作人员未能联系上被告人的母亲,而在这次重新开庭之前,法官多次联系其母亲,终于联系上了。其母上午才到达参加旁听,但是已经买好晚上返回家的火车票。该聋哑人是家中的独生女,其母亲如此匆忙紧凑的行程,倒是让我们参与审理的三位人员多少都有点困惑。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