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背景
2008年11月,作为国美单一大股东的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0年5月,黄光裕、陈晓两派在委任贝恩资本代表担任国美非执行董事的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
2010年8月5日晚,国美在港起诉黄光裕,理由是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及违反信托责任,自此国美“黄陈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其后身为国美董事局主席的陈晓和国美单一大股东为保各自利益,各出招数。
作为把公司法律顾问作为主要执业领域的我,一直关注国美之争,其实国美之争就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争斗,陈晓作为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占据着管理层统帅的地位,有人以“管家和老板”来形容黄陈,并将事件与道德挂钩,责难陈晓“乘人之危”“落井下石”,中国人的人情观念认为国美是黄所创建,陈晓不过是黄请来的管家,陈晓实际上处于舆论的不利地位,但是我以为看待这个问题不能从道德和简单的人情角度考虑,而是应从法律和规则的角度考虑,只要双方的搏奕是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都应该是被允许的,并应服从在这个框架内得出的结果。
作为律师,我更希望民众能从中领悟到作为公司,是具独立人格的法人,它已不是个人的私产,而是具有社会意义,1993年12月公司法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又经历了三次修订,公司法意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追求价值均衡化,兼顾各方面的价值,而非单一的股东利益,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更是一家公众公司,我所看到的国美之争,更是看到中国公司法人治理运作的范例,希望更多的人意识到什么是公司,怎样合规运作公司,更多意识到公司责任,希望中国的民众,尤其是企业家,不要在商业中用价值判断,而是更多的想到怎样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避免矛盾,将国美之争看作企业合规运作的范例,意识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更多地从国美之争中看到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