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诈骗案


这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Z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Z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发回重审。

这件案件比较复杂,当中更因本案涉及跨境取证的问题,且一些证据取证的过程并不顺利,历经检察院几次补充侦查,时间拖得比较长。基层法院两次开庭,并经合议庭讨论,今天再次开庭并公开宣判。在宣判之中,主审法官对辩护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逐一剖析,从逻辑上以及法理上进行分析,对辩护方所提出认为被告人犯罪未遂的情节以及申请缓刑的要求未予支持,判决被告人Z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但是被告人Z某某对此表示坚持认为这只是一起经济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将会再次上诉。

合议庭之所以将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是基于几点考虑:一是从其动机考虑。Z某某与外籍人士M某某(已逃匿)是男女朋友关系,此前曾开设公司,因多次拖欠供应商货款关闭公司,其后将骗来的款项大肆挥霍,导致其中一个债权人自杀。之后,俩人又设立新公司,并持有一定股权。在实际经营中,他们先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口到国外的第三方。接下来Z某某与M某某称因为货物有质量问题,而向供货商索赔。在遭到供货商的拒绝之后,他们进一步提高索赔的金额,以期达到不用再支付余款的目的。其二,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在被供货商追讨之后,俩人转移公司帐上的资金,逃离住所,隐匿行踪。其后,俩人更是明知在债权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将股权转移给公司的员工,以期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后来,Z某某在其住所被警察抓获归案。其三,从其被关押之后的行为来看。Z某某在被看守所关押之后,曾写好一封信,企图就公司的中药问题与在看守外之外的其他人员串供,这也反过来证实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

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到Z某某是从犯的情节,作出上述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