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4


显示器4
刘晓民
第一章
原来阿民以为自己能向被告提问的,因而写了《提问答辩》,但在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机会问被告一句。幸而《提问答辩》的复印件622日下午已交到审判员手里。从仓后办事处回来,阿民拿出《提问答辩》来看:
提问、答辩
1第一次我到你店里买的显示器是多少英寸(19)的?那台显示器的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而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于是我就去掉换,你换给我的是多少英寸(19)的?换的这台显示器,屏幕上有三大块阴影,于是我又去掉换,这次换给我的显示器是多少英寸(17)的? 
如果说是因这台17英寸的比前面二台19英寸的要好而将尺寸换成17英寸的,那么,你就是承认前面二台是差显示器了。可是,我在购买第一台显示器时已很明白的说了:要屏幕19英寸的,好的!
2因为被你换成了17英寸的,所以我就搭车,将这台17英寸的显示器提到了你店里,并且对你说:这是17英寸的。如果说这一次仍然可以原谅你的话,你为什么还要换台17英寸的给我呢?
你开给我的收据,没写明是多少英寸,是欺诈一;收据上没签名,是欺诈二;三次掉换显示器,不是给有质量问题的就是给尺寸偏小的,是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欺诈;如果你说这是看货买货,这次是当面看清了的话,那么,你就是承认了这次是欺诈六,因为这次你给我的是长方形的显示器(所以我在投诉材料中说你明目张胆的戏弄顾客):第三次掉换的是正方形的显示器,如果这次你再给一台17英寸的正方形的显示器的话,那样肯定会被我一眼看出来的。第三次我将正方形的显示器提到你店里,而且对你明说,这是17英寸的,可是,你再一次用长方形的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了我,这是欺诈六,也是最严重的欺诈;包装盒上写19而屏幕实际只17英寸,这是欺诈七(如果我第一次付款买的显示器是买的这种,欺诈七或许还有一点儿可原谅的地方,但是,我第一次付款买的显示器,屏幕的实际尺寸是19英寸,所以,你不能用17寸的换,也不能用屏幕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换。要实行这种掉换,只在一种情况下才有可能:那就是你找给我180元并得到我的同意)。
3请问19英寸的显示器是什么价格(630元)?17英寸的显示器是什么价格(450元)?那么你向我购买19英寸的显示器而我给你一台17英寸的你干不干?
4如果你坚持说:“这是看货买货,是当面看清了的,难道你看不到屏幕大小吗?”那么我划几个长方形,划几个正方形,你能比较出它们的大小来吗?便是你能比较出它们的大小,你的道理还是输的,因为我第三次将正方形的17英寸的显示器提到你店里,已经对你明说了:“这是17英寸的!”可是,你再一次用长方形的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了我,这是最不可饶恕的!
5如果你要按框架计算显示器的大小,那么,市场上还有没有17英寸与19英寸的显示器?如果你说有,你就回答错了,因为你要按框架计算显示器的大小:测量17英寸的显示器,它的框架必定有18英寸;测量19英寸的显示器,它的框架必定有20.5英寸。我在北极熊电脑城219铺购买17英寸的显示器是450元,在你店里购19英寸的显示器是630元,也就是说,仅仅只增加二英寸,便多了180元,而且,在仅仅只增加二英寸,便多了180元的情况下,你现在还要按框架计算,按框架计算是多少呢,按框架计算我现在这台显示器的尺寸是20英寸,请问你,我现在是不是应该还要找给你90元呢?
6如果你说收据上没写明是多少尺寸因而可以给我17英寸的显示器,或者说我第一次购买显示器没讲明要多少尺寸的,那么,实际情况就该是这样:一位先生开着一家商店,有个顾客到他店里来买显示器,但是这个顾客不说要买多大的显示器,请问这位先生,是不是这样?(收据上不写明是多少尺寸,只能证明是欺诈一)
7如果你坚持说现在这台显示器是19英寸的,因为纸箱上已标明了“19”,那么我问你,买东西是不是要按它的标识为准呢?如果你说买东西要按它的标识为准,那么,一台电饭堡,它只有750W,但装电饭堡的纸盒上标明电饭堡是900W,按你的意思,这台750W的电饭堡,要当成900W的,是不是这样?还要问的是:买东西要按它的标识为准,是你规定的,还是厂家规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呢?我可以告诉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可是,你的显示器标着19英寸而屏幕却只有17英寸。我还要告诉你,《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你的显示器和显示器的包装上有吗?(一个中文字也没有)这是欺诈八。
8我到工商所投诉你时,你不肯退货,如果你的依据是收据上面写着保修一年,可以不退,只能保修,你的这种说法是没道理的,因为只有在买到显示器,使用一段时间,出了问题,你才可以这样说,而实际情况是,从买到显示器的第一天起,接连三次掉换,在那种情况下,连掉换都不必了,只能退货。如果你坚持说保修,那么,你浪费了我14天时间,你能保修吗?你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你能保修吗?你的显示器损害了我的视力,你能保修吗?
9我到工商所投诉你时,你不肯退货,如果你说是因为显示器的信号线的表皮已被老鼠咬坏了一处,不能退了,你的这种说法也是没道理的。因为如果显示器合格,损坏了,才能这样说,现在是因为显示器不合格,对我的视力有影响,不宜使用,才导致被老鼠咬坏了一点儿,所以你这样说是不合理的。我还要说的是,第一台显示器如果损坏了,你会这样说;第二台显示器如果损坏了,你也会这样说;第三台显示器如果损坏了,你还是会这样说的:我多次的请假,多次的搭车,多次的将这些显示器提来提出,总算前三台都没损坏。在掉换第三台回来时,遇到了雨。我住的地方在二个下车点(XX五金厂厂门口,XX村村部)的正中间往西二里处,也就是说从任何一个地方下车后,到我住的地方,都要走三里路。我为了不让纸箱淋湿,抱着纸箱回去,因为纸箱受潮后很容易损坏,如果损坏了,你就能大声的说:“纸箱损坏了,没有包装,一个光显示器是卖不出去的,不能换了!”很幸运,在这三里多路里,虽然我的衣服湿了,总算纸箱没损坏。到现在,第四台,因为你的显示器有质量问题不宜使用的原因,显示器的线终于破了点皮,于是你就说:“损坏了,不能换了!”我还要说的是,从第一次掉换显示器到现在,我提着显示器所走的路程(也就是不计算在车上的路程),不少于26公里(这26公里,我已经写在误工详表上)。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一台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告诉了我吗?你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第二台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你告诉了我吗?你又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第四台显示屏右侧有几个亮斑点(开机黑屏时观察),有时显示器亮度变得偏亮,有时亮度变得偏暗,有时闪烁、变色,有时屏幕上有雨点状亮点闪烁,有时字符后有拖尾(“有时屏幕上有雨点状亮点闪烁,有时字符后有拖尾”是最近才发现的)……这些你告诉了我吗?你还是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现在这台纸箱上标明显示器是“19,而屏幕实际只17英寸,你告诉了我吗?你再一次的没有告诉我真实的情况。这(整个过程)是欺诈九,也是最大的欺诈!
11第一次换显示器,试显示器时你催我快点,说别人也要试,叫我回家去试。为什么要催我快点呢?担心我试出问题来吗?
12从一开始到最后,我从未指着你店里的某一台显示器说,我要这台。从购买的第一台到最后,我一直是说买一台19英寸的、好的显示器。
整个经过
去年24日,我在被告的店里买了一台19英寸的显示器,回家发觉有质量问题,于是便第一次去掉换,试显示器时被告催我快点,说别人也要试,叫我回家去试——我没有说一句多话,带着显示器就回来了。可是,掉换后的显示器仍有质量问题,25我便第二次去掉换。这次换回来的没发现质量问题,但是,尺寸却被被告给换成了17英寸的。于是,26号我再次请假,再去掉换。这次试显示器时,发觉屏幕右侧有个斑点。第一台19英寸的显示器是图像与字符都模糊,对视力有影响,只能换;第二台19英寸的显示器是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同样是对视力有影响,也只能换;在这第四台,发觉屏幕上有个斑点,当时我是这样想的,斑点对视力没影响,一个斑点也就算了,为这显示器已跑了几次了,于是我就指着那个斑点对被告说,若只有这一处问题,也就算了,我并不是斤斤计较不好打交道的人,我是真的很忙。可是,这次换回来的仍是17英寸的,只不过是正方形换成了长方形,而且还有质量问题。于是我就决定不再换了,412去仓后工商所投诉,但426在工商所得到的答复是:被告不肯退货。从工商所出来,我决定不退货了。经历了这样三番五次的忍让,我迫不得已,只能上诉到法院。
误工详表上那些已经开销出去了的钱,便是被告赔偿给我,也只能抵消那些开销。被告浪费了我十几天的时间,就算能用1300元补偿,但因显示器有问题对视力有影响而不宜使用,几个月来不能用电脑不能上网,对我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是被告无法赔偿的。而实际上,金钱并不能把时间追回来。而在所有的损害中,(停止使用被告的显示器以前)因使用被告的显示器而使我的视力明显下降,是最为严重的。
合理要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30元、商品的二倍价款1260元、为此事误工等损失2130元,计462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0元。
总计4670元。
理由: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视力已受到影响。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但25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6原告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被告仍给与原告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原告!原告人格尊严已受到侵犯。因显示器有问题对视力有影响不宜使用,几个月来不能用电脑不能上网,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30元。
2、《消法》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经营者没有做到。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仅是“有”,而是存在九大欺诈,性质特别恶劣,应按商品的二倍价款赔给原告1260元。
1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章
以下是被告在法庭审案前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在622日下午法庭审理时审判员递给了阿民。
答辩状
答辩人:XXX 197X9X日出生
现住址:江门市XX身份证号 432522197X090XXX77联系电话134XXXXXXXX
答辩人因原告X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正如原告所说,今年24日上午,原告到答辩人经营的五邑电脑城XX店购买了一台17英寸的二手的液晶显示器。而在整个的选机过程中,都是由原告本人亲自挑选,并当场试机,在该显示器所有性能达到了原告的意愿后,原告才付款购买此机。
二、原告说答辩人将19英寸的显示器换成17英寸的,是明目张胆戏弄原告,他的这一说法,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因为从一开始,原告他购买的就是17英寸二手显示器,而且显示器的型号、尺寸都是他自己在挑,挑好之后由他在现场监督包装直至离开商店。至于原告说他在26日来换显示器时申明要屏幕换成19英寸的,这都是他的一面之词,原告他购买的是17英寸显示器,在没有补差价的情况下,怎有可能要换成19英寸的那,这明显是原告在无中生有,制造事端,无理取闹。
三、原告说在答辩人处购买了该显示器回家看后,造成他视力明显下降。这显然是原告企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诈取答辩人钱财。因为原告说他自己看了从答辩人处购买的二手显示器后,视力出现明显下降,觉得眼镜不适合。这原是眼镜不适合,就是看了答辩人卖给他的显示器造成的。那原告身上掉了一条毛也是答辩人造成的啰!原告的这一说法是毫无道理的,也是毫无依据的,纯属为自己的行为狡辩。
四、原告说他购买的这款显示器在工作时亮度偏亮,或有时偏暗,这都是原告的个人感观问题。因为显示器的亮度是可调,原告将这一问题就认定为显示器质量不好,这是武断的。产品质量的好与坏必须由国家质检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结果,才能证实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并不是象原告那样,凭自己的武断就能决定产品质量的好坏。故此,原告的这一说法纯属顺口开河,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他所列举的种种“理由”、根本没有证据支持,原告要求答辩人给予他2490.00元的赔偿要求是不合情理的,是无理的要求。在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答辩人:XXX
2010612
第三章
被告在答辩状的第一条第二条中干脆说阿民购买的显示器的尺寸是17英寸的,且是二手的,多省事啊!阿民你不是说你现在这台显示器屏幕的实际尺寸只17英寸吗?我来帮你量,没错,测得的结果确凿只有17英寸,你说的真准,不过,你原本就是买的17英寸的。你说你现在这台显示器有这么多问题,想去检测,是吗?我看不用检测了,那多麻烦啊,到现在为止,你提着显示器已走了近三十公里了,在车上的路程至少也有一千公里了,去检测,那还得提着显示器跑多少公里啊?难道你想提着显示器周游世界吗?我这个人很干脆的,你说的问题我全都认帐,你再捏造点儿问题出来我也认帐,你看我多好啊!不过你千万别要我换好的给你,因为你原本买的就是二手的。
我从事卖显示器已经多年了,只要我卖了二手的显示器出去,我马上就在收据上用斗蓬大的字注明“二手显示器”,以免顾客因显示器有问题来找我,以免顾客以后说他当初买的不是二手显示器。可是卖显示器给你的那天我破天荒地没有在收据上注明,你看我对你多好啊!
我的17英寸的显示器最高价卖的是五百多元,你那天到我店里首先是问的17英寸的价格,我张口就喊了550元,可是你大概是嫌贵,不提17英寸的了,问19英寸的。其实谁会花六百多元买17英寸的呢?二个电脑城挤在一起,这么多的门面,随便问几家,就知道价格了。17英寸的喊价喊得低的只喊四百多,如果喊上六百,人家还不掉头走了,顾客又不傻。我卖出的17英寸的显示器的收据的存根不少,虽然法院的人一瞧就知道了,可是法院的人会来瞧吗?那多难为情啊!当然法院的人也可以瞧任何一家卖出的17英寸的显示器的收据的存根,可是那得费力啊!坐在空调房里难道不舒服些吗?
我的店里安有监视器,这监视器非常的先进,凡是对我有利的,它就能记录下来,凡是对我不利的,它就会删掉。在你几次掉换显示器时,它居然每次都坏了。所以这监视器你就不要提了,否则会浪费你的口水的。
阿民你说你买的是19英寸的,发觉有质量问题后(第一次)去掉换,这次换的显示器也是19英寸的,且当时有买东西的在场,能够证明,你不提监视器又提起人证来了,但那买东西的是我的熟人啊!要不然我怎么催你快点要你回家去试呢!你说我的熟人会帮你说话吗?他心情好会说你买的是15英寸的,心情差可能会说你买的是12英寸的。
你说你第一次换回去的19英寸的有问题,提到我店里(第二次)来换,这次二个110都看了19英寸的(有三大块黑色阴影),还有邻店一个男的也过来看了,不过你叫得动他们为你作证(说你这时候都还是19英寸的)吗?到这时你提着显示器来来回回已经四次了,在这个过程中,路上的人车上的人,看到显示器的,也不少了,不过那都是没用的,请问有谁会为你作证吗?
在被告店里包括路上就不指望了,接下来就到了阿民住的地方。在阿民住的地方,看到第一台与第二台显示器是19英寸的人可多了,在本段下面的第三段里提到的断了手指的那三位,他们就都看到了。不过要他们作证,被告肯定会强烈反对的:“你的老乡会帮我说话吗?他们肯定是帮你说话了!他们会说你当初购买的显示器是25英寸的,屏幕的对角线足有63厘米长,屏幕的面积差不多有桌面那么大!所以你断了手指的与没断手指的老乡都是不能作证的。”最后就只剩厂里的人与周围的人了,他们总该可以作证吧?如果被告觉得一二个或三四个说得的话不真实,有可能是与阿民串通好了的,那么被告要多少个证人呢?几十个可能难找,十几个还是有的,不过车费与人工费可是要算在被告头上的。还有,622日开庭审理那天,路上去法庭又增加了整整10元钱的摩托车车费,归根到底这也是被告引起的,所以这也得算在被告头上。
被告在答辩状的第三条中竟不承认他的显示器影响了阿民的视力!
影响阿民的视力的原因在《显示器》第二节的开头已阐述了,这里就不重复了。还要补充的是,阿民的视力原来是0.30.3的概念是二尺内如常人,一尺内与视力1.5的相同。阿民在购买显示器之前,已干了五个月的冲压,这五个月里,厂里百余职工从未有人见阿民干冲压时戴过一次眼镜。
冲压车间的冲压工有好几个,《显示器2》中提到的那位(“刘晓民的一个老乡,20091123下午上班时被冲压机砸断右手食指,到现在还没拿到赔偿的钱”),以前(在另一个厂里)是被冲压机砸断左手食指,091123日又被砸断右手食指,在《显示器2》发表(指57日)在网上(十天左右)后,与刘晓民同村同组的这第一位拿到了赔偿的钱,拿到钱后就回去了。冲压车间里的第二位,也与刘晓民同村同组,以前在另一个厂里时,右手被冲压机砸断了大拇指、食指,(食指)断得较深,对刘晓民说,几年了,现在天冷还痛,木木的,明明短了许多,却格外容易碰到,碰到就痛。刘晓民心里说什么格外容易碰到,其它八个长指头碰到的时候还多些,只是你感觉不到而已。冲压车间里的第三位与第四位,是第二位的亲戚,与刘晓民也是老乡,都是伤了一个指头,但程度比第二位轻。在第一位出事故的二三个月前,另一位一下被砸去三个指头。瓦罐不离井上破,冲压机一天在阿民手边运行万次左右,任何一次的失误,阿民就同他们一样了。安全第一,现在感觉视力下降,安全就更无保障。
感觉视力下降已迟了,只能配镜。阿民近二十年来一直是用一副眼镜,这次因视力下降,第一副眼镜已不适合,才配第二副眼镜。配第二副眼镜时电脑测度数只0.1。现在你可用任何仪器来测阿民的视力。视力0.1的人干冲压是要戴眼镜的。
配了第二副眼镜后,阿民狠心将显示器推到床底。显示器是放在纸箱内的,纸箱高于床,只能横放,里面的信号线原本是推进去了的,但从侧面插入纸箱顶部的小纸片卡不紧,结果信号线弹出来,被老鼠咬坏。线咬坏后显示器又拿出来,连同纸箱搁在书桌上供着。
被告在答辩的第四条中竟说显示器的故障是个人的感观问题!还说:“因为显示器的亮度是可调”。审判员要阿民将显示器卖掉,阿民才不上这个当呢!这件能帮阿民说话的东西得好好供着,就等着让别人来看这没拆封的显示器的故障是不是个人的感观问题,就等着让别人调亮度后试机。那天在法庭里只展示了二分钟,还不能算数。而且,装显示器的纸箱也得好好保存,那上面可是明写着显示器的尺寸大小是“19”呢!
说了被告这么多坏话,也称赞他一句。到此时为止,被告还未指着阿民说:“这个人我从来没见过的!他的这台显示器那儿买的呢?这不是张收据吗?你可去做个笔迹签定啊?——只要五六千,顶多也就七八千,不会超过一万的。”
  “……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前面说了欺诈九,这份答辩状是欺诈十,也是被告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的物证。物证比言论更有力,所以如果被告要说“这个人我从来没见过的!他的这台……不会超过一万的”这样的话狡辩,阿民也用不着同他争。因而被告的这份答辩状,也得象显示器、显示器的纸箱那样好好保存。
 
作者简介:本人诚实,2002年年底、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18日三次寄稿中央,有关这三次寄稿而提及的人名、单位、事件,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处虚假,则读者可当作这些全是假的。2002年年底是用寄信的方式,寄信与王蒙、阿成、光明日报报社社长、新华每日电讯日报报社社长、中国作协主席、社科文研究所长、湖南省作协主席、苏童、肖克凡、林希等人,由他们将信转寄中央,将农负、官腐、社会秩序差等情况反映给中央[中央后来治理了社会秩序(应是在湖南省的范围内)、免除了农业税、对农民实行补助,并实行了医疗保险等等]。2008年3月31日是寄《成长》与《当代》杂志社社长、主编潘凯雄、副主编洪清波等人(主管《当代》杂志社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此稿于4月上旬到中央手里。中央在4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反腐(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裸体干部浮出水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案件55959件,同比上升11.66%;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2009年统计出的这庞大的数字说明了反腐的成绩,同时也完全证明了我在《成长》第五部第3章、第5章中说的贪污腐败已经泛滥成灾。2008年刑事案件审结数为768130件)。本人为民为国,中央领导集众人之智确定再发布出来的政策、采取的措施、法学家们制定的法律,我寻出错误的与不妥当的,共一百二十余条。其中五十余条罗列在《成长》免费稿11,四十余条融入《成长》其它部分,其余的从《<成长>续》的附录(6月18日寄出去,约6月下旬到中央手里)以及其它短篇中指出来。本人倡导言论自由,在网上发表《写给中央委员……的公开信》。本人务实,97年国家省市公布人均纯收入为二千多,并被许多报刊刊发转载十年,我在《成长》第二部中,以农民的人均用电量(那几年我在村里当村电工),推翻这个几千个拿工资的统计出来的数字。本人关心社会,十几年来一直是耗费着自己的低微收入,做一个人大代表该做的事。本人开书店力图文学繁荣,支撑一个不赢利的书店近十年,书店倒闭后又在网上发表公益性的《狂人日记》续、三次寄稿中央、中国的论坛上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写给管理员版主网友们、初涉网络、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言与法、《成长》的传播、无病呻吟、志仁的婚事(节选)、得失、丧事与迷信1、成长(节选)、《成长》第一部、成长第四部、《成长》续(节选)、房价与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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