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周凯因在担任桂林三金药业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期间未充分勤勉尽责,被监管层处以12个月内不受理推荐的重罚。
根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周凯在2007年6月担任桂林三金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后,仅对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文件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未去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背弃了保荐代表人应有的勤勉尽责义务。为此,监管层根据监管法规数次召见了周凯,予以措辞严厉的批评,并决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负责的推荐。
鉴于当前保荐工作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尤其是PE腐败以及保荐机构、保代人公信力的缺失,因此,加大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力度,从严治市,这是很有必要的。周凯受到12个月内不受理推荐的惩处,这是周凯本人的咎由自取。作为投资者,笔者坚决拥护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决定。
但问题是,只是处罚保代人,而不对保荐机构追究责任,似乎并不妥当,甚至有丢卒保车,袒护保荐机构的嫌疑。毕竟保代人是保荐机构派出的,周凯受招商证券的指派担任桂林三金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他代表的就是招商证券。周凯在担任保荐人期间未充分勤勉尽责,实际上也就是保荐机构没有勤勉尽责。周凯作为保代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但作为保荐机构的招商证券同样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而且,就桂林三金的上市过程来看,周凯的问题也许并不只是一个未充分勤勉尽责这么简单。作为IPO重启后的“第一股”,桂林三金在上市的过程中,曾遭遇“深喉”举报,举报桂林三金招股说明书存在不实披露,认为其招股说明书不仅虚增了1995年至1997年的年工资总额;而且还隐瞒了1997年底改制时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秘密借公款购买股权的事实。而周凯作为保荐代表人仅对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文件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未去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此一来,这又如何核实“深喉”举报内容的真伪呢?尤其是当时证监会将核实“深喉”反映问题的重任委托给桂林三金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并根据“核查”情况认定“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并因此安排桂林三金上市。如今看来,周凯当时“未去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显然有渎职之嫌,而且所谓“未发现三金药业存在与招股意向书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至少从保代人的角度来说有“谎报”的嫌疑。这个性质就比较严重了,作为保荐机构来说,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所以,对保代人周凯的处罚有避重就轻之嫌。只是追究周凯“未充分勤勉尽责”,却未追究其未尽责背后的渎职行为以及谎报行为;只是追究了保代人的责任,却没有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招商证券的利益。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既然保代人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甚至未尽职调查,那么保荐机构同样应该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甚至6个月。而不应该让保荐机构置身事外,成为漏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