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简要规定。其实,担保物权的概念远远不止这么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与解释。

上辞条,讨论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本辞条,讨论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主题:担保物权是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体制,是超常规的物权体制,具备普通物权法难以企及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是十分突出的特别处分权。这种特别处分权,与刑法意义上的特别处分权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权,几乎是相当效力的执行权。

普通物权法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物权保护机制,除了具备公法内容的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快捷以外,其他的物权执行权均有不同程度的慢条丝理的成分。这对于物权的维权有些不利,会增加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诉讼和执行成本以及维权落空的风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为契机,准确、快捷、高效、全面地执行特别处分权,为担保物权人维权开辟了宽广的绿色通道。往往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因此上,担保物权法应当是最适用、最受普遍欢迎的法律之一,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和国际贸易往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包括合同处分权和法定处分权两种形式。其行使权利的原则,如本条款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如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的专门规定,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

所谓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或者土地的权利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抵押品就是用来做抵押的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具备一定交换价值的可抵押物品。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是七大类:(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主要行使办法是,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只有一个抵押权人的,可以单独行使特别处分权;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有两个抵押权人的,可以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特别处分权。其前提办法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照199条的规定,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于前提办法完成以后,依照下列顺序执行:(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特点与方法,留作以后再逐步领会。整个担保物权编制中,抵押权占有很大的篇幅。可见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担保物权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类特别处分权。

2.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比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更高级、强制性程度和执行效率更高的一类特别处分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两种形式。质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抵押权,只不过是区别在于,抵押权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不占有抵押人的财产,质权于质押期限届满之前可占有质押人的财产。

○动产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质权,即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从而得就其卖得价金,受自己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

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步,质权人以准占有的形式占有质押人的动产,实质上形成了质权之特别处分权的准处分权。这种准占有权和准处分权,也是一般占有权、处分权所不具备的资格和先决条件。第二步,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三人出质的,特别处分办法如债务人自己出质的受处分方法相同。

动产质权质押和可以特别处分的财产,应当参照抵押权抵押物品的第(4)~(6)类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且土地是权利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跟土地私有制国家一样的自由买卖和自由质押。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权利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另一种质权,为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包括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三大类型。

※债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债权质权,指以债权为标的的质权,标的权利为记名、无记名有价证券。这是质权的主要类型。其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入质债权清偿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定期地、随时随地地清偿债权债务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如入质债权为指示债权或无记名债权,质权人可凭其占有的债权表彰物有价证券直接向证券债务人收取债权;如入质债权为指名债权,则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入质债权的债权人)共同收取入质债权。如为金钱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收取金钱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时,质权人有权将收取的金钱提存。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可以就提存的金钱优先受偿。如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以另外的财产清偿债权,质权人受偿后应通知提存单位将提存的金钱交与出质人。收取的债权如为物权债权(如仓单、提单所载有的债权)时,质权人的债权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继续存在于收取的物品之上。因此,质权人对收取的的物品既可交第三人提存,也可由自己直接占有。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股权质权,指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即具有一定交换条件、交换价值的股权。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具有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得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的权利、收取公司盈余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实行股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知识产权质权,指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括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实行知识产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具一定成熟条件时,于债权未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其动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比抵押权、质权更加具有威权性、强制性和可靠性的一类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含留置占有财产的权利、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权利、必要费用的求偿权、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实行留置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别处分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各国民法通行的主要品种与特别处分权,应当还有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担保物权及特别处分权暂时未列入其中。故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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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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