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不应歧视弱者


 司法审判不应歧视弱者

司法审判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防线,也是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因而大家往往将法官视为包青天,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寄予了更多期待。然而4日的两则新闻让人读后颇为感慨,甚至感到很纠结。
一是,“基因歧视第一案”历时8个多月尘埃落定,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当地公务员招考体检中,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却因被查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而遭弃录的三名考生败诉终审败诉(广州日报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0-09/04/content_3406571.htm);
二是,去年9月22日,厦门一家公司的设计员小张因不满“办公室人员放假4天,车间人员放假2天”,在某知名网络论坛上贴出了《厦门最牛国庆放假通知》,三天后便被公司辞退,打了将近一年的官司,法院近日终审认定小张公司的行为不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求(4日海峡都市报http://www.fjsen.com/d/2010-09/04/content_3667247.htm)。
两个案例,情节各异,却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作为弱者的诉求,被法官有意识地给边缘化了。既然目前我国关于基因检测的立法还是空白,招考部门事先也没有明确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不得报考和录用,至少说明本身存有争议,法院凭什么作出不利于考生的判决?一旦成为大家效仿的判例,将来遇到类似情形,完全可以随便增加一个限制条件,将某个特定对象排除在外,那公务员招录公正性的底线谁来维护?
小张一案的判决更为吊诡。公司放假因人而异,本身就不公平,其发帖行为即使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也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制度不合理、不合法,何况就是解除合同,也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然而,二级法院都认定小张违法了企业那个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员工就业管理规定》,判定企业解雇有理、不补偿合法,怎能不叫人倍感失望和寒心?
在法治社会,司法审判当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得讲究个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即既维护法律严肃性,又做到合理、有情,也就是得有司法良心。其实,佛山中院在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不难看出,这某种意义上说正表明了心里有愧和良心上的不安。
不久前备受关注的西安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名列第一名的张竞遭到来自有官员背景家庭考生的阻力而被“暂缓接受”,理由是张竞所学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与西安市城改办招考职位要求的“城市规划”不符,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样的说法显然很勉强,但如果有关方面或者司法程序较字眼儿,最终弃录张竞也不是不可能。所幸的是,当地最终排除阻力,录用了没有家庭背景的张竞,这既是对法律公正性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法律是正义的使者,法官是公正的守护神。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稳定和谐,要求法律工作者公正严明,不偏不倚依法办事,特别是劳资纠纷等司法实践中,在事实情节、法律依据等出现两可情况时,作出有利于弱者的判决,而不应歧视弱者,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法治精神,这也是这个社会应有的法治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