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若干问题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付明德

  

      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但是,黄光裕的案件远远没有结束,除了国美电器在香港高等法院对他已经提起的诉讼外,等待他的将是众多中关村的投资者对他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黄光裕内幕交易的事实

      根据判决书,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及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共开立股票帐户115多个,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542亿余股,累计成交额18.291余亿元,至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帐户的帐面收益额为3.9969亿余元。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因此,中关村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对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三、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原告

  如果根据信息所产生的后果对内幕信息进行分类,内幕信息可以分为利好的内幕信息和利空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信息时买入股票以谋取股票上涨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信息时卖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损失。因此,内幕信息的受害人就是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只有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才是适格原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是指在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时所有操作方向与内幕交易行为人方向相反的投资者,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四、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内幕信息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利空信息卖出股票,一旦该信息被披露,股票就会下跌,必然使与其反方向操作的买入股票的人蒙受损失。这种损失是实际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能够感知到所遭受的损失,有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内幕信息行为人利用利好消息买入股票,与其进行相反操作的投资者却未必有实际损失。因为如果投资者购入股票时的价格低,但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时卖出的价格高,这时投资者就感受不到实际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还能不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利好的内幕信息买入股票,目的就是期待在信息披露后股票上涨,通过卖出股票谋取利益。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之一就是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法律之所以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具有补偿投资者实际损失的功能外,还具有对行为人制裁的功能。可以假定,如果投资者不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卖出股票而继续持有,其必然能够取得信息披露后股票上涨的收益。然而,正是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使得他的这一收益无法实现。因此,它的这一可得利益损失也是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

  五、哪些时点卖出中关村的股票的人可以对黄光裕提起诉讼

      根据判决书,黄光裕是在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两个价格敏感期内,大量购入中关村的股票,因此,只有在这两个期间内卖出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才有可能作为原告对黄光裕提起诉讼。

  但是并不是这两个期间内所有的卖出股票的投资者都是适格原告。只有与黄光裕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才是适格原告。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公布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有关资料,目前尚无法准确的确定黄光裕买入股票的时点。但是根据我们对于中关村股票在这两个期间交易量的分析,尤其是对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个期间交易量的分析,我们认为附表所列示的时间段是黄光裕大量买入的时间段,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卖出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对黄光裕提起诉讼。

  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院判决,至信息公告日,黄光裕用于内幕交易的股票帐户的帐面收益额为3.9969亿余元。这一数额,就是黄光裕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数额。

  具体到每一个投资者,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损失:用信息公告后某几个连续交易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投资者的卖出价的差额来确定损失。在黄光裕的刑事判决中,法院是将公告日的收盘价作为黄光裕获利的计算依据,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这一计算方法即公告日的收盘价与卖出价之差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

  七、哪个时间段卖出股票的投资者能够获得的高比例的赔偿额

  黄光裕的内幕交易发生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两个时间段内,根据法院的判决,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这段时间内,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获利额为348万元,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受偿额相对较低。

  而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个时间段内,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收益额为3.9521亿,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获得赔偿额相对高。

  根据分析,高额受偿者集中在8月13日至8月29日间。中关村与鹏润公司重组的信息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该日中关村股票的收盘价为16.24元,在2008年8月13日至8月29 日,中关村股票的最高价分别在 9.15元—— 13.37元之间,故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的投资者能够获得高比例的赔偿额。

  八、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公布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有关资料

  由于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是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反方向的投资者,如果不能知道内幕交易行为人内幕交易的时点,就无法确定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诉讼就无法提起。由于黄光裕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其有关内幕交易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已经不再是秘密信息,没有保密的必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公布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有关资料,以方便投资者起诉。

  九、愿意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是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毒瘤,必须切除,否则,将会对资本市场造成致命的伤害。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遏制毒瘤发展、甚至消除毒瘤的重要手段。我们始终在关注黄光裕案,并对其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现在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寻找适格原告并征集委托,以尽快启动对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起诉。希望在附表所列时间段卖出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尽快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付明德律师取得联系。付明德律师的联系方式为: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
 
               疑似黄光裕买入股票的时间段

         
 买入时间段(时:分)
 起始和结束时点的价格
813
 915——1045
 1358——1402
9.15    9.99
9.60     9.99
814
945——1035
1305——1325
1400——1450
9.58     9.93
9.64     9.82
9.66     9.88
815
1300——1500
9.00     9.50
816
945——1300
9.00     9.95
817
全天
9.35     9.89
820
1010——1105
1410——1500
9.68     9.96
9.77     9.88
821
940——950
1005——1020
1325——1340
9.90     10.16
9.95     10.30
10.16    10.40
822
1005——1030
9.99     10.58
823
1010——1500
10.39    10.00
824
950——1500
10.79    11.95
827
全天
11.40    12.30
828
全天
11.10    12.60
829
全天
11.78    13.37
830
全天
13.68    14.71
913
全天
12.25    13.65
928
全天
13.48    14.76

在上述时间段卖出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有可能是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的适格原告。在上述时间段卖出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尽快与付明德律师取得联系。付明德律师的联系方式为: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