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何时能够“将功补过”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好“摸着石头过河”;二是自下而上,总是通过现实发生的情况来确定改革的方向。这就造成了中国改革的最大问题:制度的建设总是落后于现实的需要。身处其中的国企改革者们,只好在没有路标的岔道口凛然前行,用自己的实践来探索国企改革的正确道路,稍有不慎,就可能在前进中触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成为改革途中的悲情人物。对他们的“过错”,我们能否也给个“三七开”?给他们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因为,犯过错的人会比没有犯过错的人更懂得珍惜。

  中国有句俗话:“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无论是伟人还是百姓,一生中都会犯错误。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开创了万代伟业,可历史给他的评判却是残暴无道、杀戮太重;毛泽东是人们最尊崇的一代伟人,逝后也只能落个“三七开”。大凡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历朝历代都找不到一个称得上“完美无缺”的人物。

  伟人都难免会犯错,对于普通人,尤其是处于国企改革转型期的国企老总而言,“错误”更是在所难免。一个职业经理人,由于其服务的企业性质不同,当工作中出现类似失误或错误时,命运的结局会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假如你是一个民营企业的经理人,只要能够做到“功大于过”,股东们基本上会给予谅解、支持甚至奖励。然而,如果你在国企任职,作为一个国企领导,你只能有功而不能有过。你可能辛辛苦苦几十年,白手起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将企业发展壮大,为企业赚了几百亿,但只要有5万块钱你没有掰开镊子,送你进监狱没商量!同时人们又看到,往往一个国企领导人被抓,这个企业从此一蹶不振,走向末路,甚至,一批关联企业也会相继倒闭破产。因一个人的职业生涯被终止而造成大批职工下岗失业,这样的例子不是少数。所以,在现行体制下,对于国企领导自身来说,“过”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千万不可等闲视之,要时刻绷紧这根弦,争当守法的模范。要知道,现行的体制是其情可悯而法无可恕的。

  但是,除了对不慎落马的国企经理人扼腕叹息之外,人们不禁要反思:如果能有一个“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人物评价、数字说话的将功补过的评价机制”,那会挽救多少国企,挽救多少企业家。从猴子变人需要一万年,从人到猴子只需要一瓶酒,其实,有时从好人到坏人,只是一念之差。那么,对“一念之差”的国企经营者的轻微犯罪,能不能换一个思维方式,换一个处理方法呢?

  国企老总的“红”与“黑”:被拉下祭坛的“赵新先们”

  在共和国历史上,“财大气粗”的国企老总们从来就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代表国家掌管和治理国有企业,有人称之为“红顶商人”。相当一部分人依然保留着相应的行政级别,有所谓的处级、局级老总,甚至还有部级老总。然而,在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职务犯罪成了国企老总们不容易迈过的一道坎儿。近年来接踵发生了中航油、中储棉、长虹集团的巨额亏损,浙江东方巨额公款被侵占等案件,一个又一个国企老总走上了被告席。2005年6月27日,曾经风光无限的三九集团“教父”赵新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消息一传出,立即在企业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也让一个并不常见的罪名——“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非常醒目地闯入了公众的视线。

  赵新先是三九集团的功臣,这一点没有人会否认。他在1985年靠500万元创办三九集团的前身——深圳南方制药厂,而后仅用了19年的时间带领企业通过突飞猛进的并购扩张打下了庞大的三九帝国,使三九集团成为一个总资产逾200亿元、下属400余家子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涉足药业、农业、房地产、食品、汽车、旅游等“八大产业”的巨型集团,三九集团是国内最大的中药制造商,连续多年的中国500强企业。赵曾经与柳传志、陶建幸、卫留成这些人物一道,作为中国大企业的代表,亲赴美国聆听杰克•韦尔奇的授课。三九成为中国举起学习GE旗帜的少数几个大企业之一,但赵新先是那种“战略眼光独到,战术手段欠缺”的人,他的梦想帝国在没有实现之前就轰然倒塌。这位曾经的三九集团教父头顶“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罪名,在高墙内度过了一年零九个月的光阴。出狱后,恢复了自由身的赵新先用沉默向昔日的辉煌岁月作彻底的告别。然而,他的沉默并不能平息这一事件引发的强烈震荡,其广泛传播的惨痛经历显然让很多身处类似境遇的国企老总们如履薄冰:显然他并不是因为中饱私囊而“滥用职权”。直到被捕之前,赵新先对即将让他锒铛入狱的这一指控都浑然不觉。重要的是,在不当使用职权导致的这一幕幕悲剧中,赵新先并不是唯一的主角。在经济方面,赵新先是清白的,这是他虽然犯了罪却依然受人尊重的一面,同时也是令社会对之报以同情和惋惜的一面。同他一样,至今仍然有许多国企老总徘徊在滥用职权犯罪的边缘而毫无察觉,或者是已经有所察觉却不知罪与非罪的边界,从而倍感迷茫。很多国企老总似乎都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但是,他们不应该、也付不起——安全的代价,自由的代价,生命的代价。

  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从何产生的呢?作为一个国企老总,掌控着数亿元的资产运作与流动,决策难免会有差错,工作难免会有失误。出事后,外界将赵新先的入罪归结为他长期实施的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媒体报道称:在2004年5月前,三九集团一直都是赵新先一个人的“三九”,他身兼三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四职,有无上权威。在“三九”内部,人们称赵新先“教父”。然而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曾经让三九集团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创业的初期,赵新先在南方制药厂推行了极为简洁的“三九机制”,精简机构和领导,各部门均不设副职,权力高度集中,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丰硕的成果总是引人注目,过程却往往被忽视。在三九集团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中,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是集团一年比一年递增的销售额与总资产,推崇备至的是赵新先的魄力与胆识。没有人会质疑三九集团当时的管理模式,甚至以为那就是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直到出事以后,人们顿感唏嘘不已,三九集团后来的结局与同样多样化的华润截然不同,前者成为了一段往事。

  以赵新先为代表的一代国有企业家,他们有着自身的英雄气质,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却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他们深受党纪和国法的双重监督,背负国家所赋予的特殊使命和责任,困惑于和政府的权益分配冲突,往往很难逃脱这个群体的悲剧宿命。

      罪与罚: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赵新先们”的身后,留下一串让人脊背发凉的传奇。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英雄气短,人走茶凉,所在的企业因此面临着重大的信用危机和发展危机。笔者怀疑,这其中有多少罪过是他们所心甘情愿?有多少是无意识的行为?时至今日,中国改革开放已历经三十载,再回首,很多遭遇发生如昔,一幕幕并不轻松的话题仍旧在继续演绎。

  三十年改革开放,正是一个需要总结和探索的时点。这三十年来,中国人做生意仍然依靠的是世故人情,比的是谁后台硬,商业原则和契约精神远未深入人心,而潜规则却无处不在。考虑到这些“三十年之怪现状”,笔者揣测:能否对国企老总的“一念之差”进行轻微处理,而不是“杀鸡儆猴”,令人深感前方布满地雷阵;国家作为股东能否原谅他们,给他们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大多数人不情愿犯罪,大多数人也不是故意以身试法,何况很多都是“中国特色”的客观现实所造成的。能不能让这些元老“戴罪立功”,让他们能够弯下腰来重塑传奇?

  我们身边就有这么一个范例。2003年3月,济南某企业副总经理、发展处处长、济南销售部经理等5名干部受贿窝案东窗事发,被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该企业为市属国有大型企业,5名涉案人员均是企业管理、生产、科研开发及销售等关键岗位的领导者。该企业的产品又即将进入销售旺季,且正值某外地同类名牌产品来济南抢夺市场的非常关口。消息传出后,企业内部传言四起,人心不稳。针对这种情况,经过慎重研究,检察院决定对这起企业领导受贿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采用强制措施。出于不间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考虑,在立案当日,即对3名问题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让他们继续工作;在刑事拘留期满后,根据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企业生产需要,也对其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鼓励他们戴罪立功,争取从宽处理。5人一致表示要珍惜这个机会,痛改前非,为企业做强、做大而努力。3人在全体处级干部警示大会上忏悔发言,用自己的犯罪经历及犯罪后的悔恨警示其他干部引以为戒。而后,5名犯罪嫌疑人均重返生产第一线。公司副总经理袁利杰(化名)现场指挥一条新生产线的安装、试机、试生产的全过程,确保了该生产线在7月份的正式投入生产。济南销售部经理根据市场运作情况和销售季节特点,向集团领导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鉴于5名犯罪嫌疑人均有自首、积极退赃和戴罪立功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中一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另外4人起诉后,1人被判缓刑,其余3人被免予刑事处分。一时争议乍起。

  单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检察院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而言,惩罚充其量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并非刑罚的终极目标。只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采取一些灵活而有力的措施来感化和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以便更有效地查清案情,从某种角度而言,不能不说是高明的办案艺术的体现。从侦查实践上看,这种办案方式不仅是法律所允许的,在对许多案件的侦办上也是卓有成效的。

  “戴罪立功”不是保护伞,而是一个尽力挽回损失的办法。对于贪污、受贿这种职务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重,采取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而又不致于发生逃跑、毁灭证据、重新犯罪的,是完全可行的。“戴罪立功”首先要有立功的表现,如果没有相应的成绩,就无所谓立功了。立功后也不是所有的罪行就当然的减轻了或者免除了,即使是重大的立功表现也不能必然导致免除刑事责任,而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这一切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涉案数额巨大,不管他过去为国家作了多大的贡献,如何信誓旦旦“戴罪立功”,也不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准许,因为法律高于一切。笔者认为戴罪立功不会成为贪官们放心贪污受贿的“保护伞”,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事的。

  然而,上面的案例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例外,而现实中更多的是这些改革者、创始者终陷囹圄,留下一段让人唏嘘不已的故事。

  千秋功过,谁与评说

  针对国企一连串事件,南方某市一位市委副书记曾说过:“国企缺的不是人才,缺的不是资金,缺的不是技术,缺的就是机制。”国企老总手中的权力太过集中,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似乎也不应该把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板子完全打在他们身上,因为这种管理机制与我国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有关。

  长期以来,国企一直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及法定代表人制,随着国企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拥有了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相当大的决定权,在这种“一长制”的领导下,“精英”、“能人”被赋予了在企业中的绝对权力,企业的命运兴衰往往系于厂长经理一个人身上,“能人治厂”、“精英治厂”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

  这些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纷纷实行公司化改革。大批的国企纷纷被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厂长经理也摇身变成了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内部也逐步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但国企公司化改造的实践表明,国企改革的成效并不理想,国企改革离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仍有很大的差距,集中体现在企业并未建立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大多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企业的治理上能人色彩浓重,企业兴衰成败的命运依然取决于国企老总。

  企业内部的高度集权,又为国企领导人“家长制”、“一言堂”工作作风的形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不少的国企老总们往往在企业发展之初锐意改革、拼搏进取,带领企业走过一段十分艰难的发展之路,为企业的成长壮大立下过汗马之功。由于这种无可替代的领导作用,使其在企业内部树立了绝对的权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任用、财务支出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我,哪会有企业的今天”,一些人在潜意识里也总是这样认为。渐渐地,这些国企老总将企业完全看成是自己的私有企业。这无疑在企业成功的初期就埋下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疾患。

  或许,在三九集团的发展历程中,在赵新先一步步走近滥用职权犯罪的陷阱时,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阻止他陷进犯罪的深渊。在企业的外部监督方面,作为国企资产出资人的政府一直存在着因监督不力而导致国企老总们手中的权力失控的监管漏洞。多年来,为了国企的改革与发展,国企“出资人不到位”、“管资产与管人相对分离”的体制,以及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后,政府不再涉足国企具体经营行为,使得国企财产控制权在向其他企业及经营者转移流动的同时,外部的政府监控手段和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企老总们一上任就要比民营企业家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国企老总们肩负着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而且是一种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经营方式。一旦失败,个人面临的不仅是“下课”的问题,还往往遭到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种种刑事指控。任凭你有多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能力,也很难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在这一点上,面临同样市场风险的民营企业家们显然要超脱许多。另一方面,国企老总们在依法从事公务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头顶“红顶商人”桂冠的国企老总注定要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身份上的二重性恰似一把“双刃剑”,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也使他们接受双重评价从而面临着双重风险源,其经济上的违法行为又通常可以构成职务犯罪,所以国企老总们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行政官员。

  结缘于政治的国企老总,不仅要在变化莫测的市场风云中见风使舵,更要在中国人际复杂的官本位体制内巧妙周旋。因此,潜在的政治风险也是国企老总们无法回避的危险漩涡,这种看不见的风险似乎更具危险性。据有关人士透露,赵新先案的发生其实还有另外一层原因。2001年8月28日,证监会对三九集团在资本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提出警告,警告的原因是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了三九医药上市公司逾25亿元资金。证监会还同时通报批评了作为三九医药的董事长赵新先。2003年9月,随着“三九98亿贷款”的信息一经披露,各地银行纷纷逼债,三九集团遇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危机。为了抵抗这次危机,困境中的赵新先选择了一种近乎是饮鸩止渴的方式——挑起了和国资委的权益之争,要求国资委履行出资义务。正是这种自信甚至是自负的举动导致了他两个月后突然被免职。国企改制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是国企改制尚不成熟的结果,是经济转型期的产物。在全国范围内,身处国企纷争的老总也决不止赵新先一人。这也是三九集团在社会上引人关注的焦点所在。

  从宏观层面看,推进国企改制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建立科学有效的国企考评机制,形成“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人物评价、数字说话的将功补过的评价机制”是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何况,笔者并非说不对那些有过失的经营者进行追究,只是评价人物一定要一分为二。能不能建立一个将功补过的评价机制,给这些人第二次机会,让他们继续为企业效力,是笔者写此文的初衷。如果真的建立了这种机制,可以想像,这将是我们国企领导评价机制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更能打造国有企业的执行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若果真能如此,岂不善莫大焉?

  后记:

  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随后,广东省纪委发布“七条意见”,指出查处国企领导人须注意维护稳定,要统筹考虑查办案件与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旗帜鲜明的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宽容失误者、开导保守者、追究诬告者、惩治腐败者。广东省检察院也出台“十条意见”,规定要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对企业老总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捕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这些针对慎重查处涉嫌犯罪国企领导的规定,虽然不是给国企领导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但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在处理涉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案件时态度的转变:由“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变为“区别对待,慎用拘捕”。对强制措施的慎用,正是我们国家执法更加成熟的表现。凡事都要讲成本,反腐也要看代价,打击经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行,如果一项案件的冒失查办导致的是企业倒闭与成百上千员工的失业,那这样办案的方式恰恰适得其反背离了法律的初衷。特别是当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尚在探索之中,走在时代前沿的企业家们在风口浪尖上难免动辄得咎。对他们改革精神的支持、探索过失的宽容,不仅是对他们本人的爱护,更是对改革开放大局和三十年来之不易成果的保护,也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家们才能像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的那样:“步子要快一点,胆子要大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