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必须由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企业必须由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湖北黄石   李国芳
 
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最大共同点是股东(出资人)只有一个;最根本区别是出资来源不同,即不是国家单独出资而是法人单独出资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的,是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特例,专节分别规范,目的是基于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强调出资人归属,两者不能混同,更好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就是说,国有独资企业必须由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的出资人机构,但是,国资监管机构(即国资委)是摆在第一位的,作为第一款予以明确。第二款也只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说明是否授予的决定权,在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
根据下位法不与上位法抵触仍然有效的法理,那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明确要求,“尽快将那些国有资产、正常经营的企业统一划转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今后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出资设立的企业,或对其他企业的新出资,均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严禁产生新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只有国资委才是代表湖北省、黄石市政府唯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资委和政府部门、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最根本的区别是,国资委只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相当于国有股东,属民商范畴;而政府部门对企业管理,则是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对进行职能或行业管理,属公共行政管理范畴。市国资委和市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在对企业的管理上,应该严格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相互越位,而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因此,我市最近组建的企业,只要是国家单独出资,即用财政资金(资产)单独出资的,包括房产局、交通局申请设立的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都应有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相应地,房产局和交通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或行业管理,就像市城投公司一样,由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市建管委对其进行行政或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