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生活的福州,哪个开车者没有收到罚单?请举起手来。反正我是经常收到。有时候开着车,手机响了,道是开车打手机危险,就将车靠在路边,结果被拍照了。有时候简直怀疑拍照者是否是公务人员,他们贼头贼脑,猫在阴暗角落,冷不丁冲出来,对你一拍就走。执行公务怎么是如此作派?
在福州市区,停车难已成社会问题:上班时间到政府机关,比如津泰路的鼓楼区政府,又比如中山大厦附近的省财政厅办事,找个停车位,往往要花上半个多小时;频繁而高额的违章停车罚款,已成为有车族的沉重负担,看看身边有车的朋友,每人一年收到5、6张罚单,缴纳五、六百元罚款是十分幸运的事;停车忧虑症成了有车族的心理疾患,出外办事或购物,老是担心停在附近的爱车会被交警贴了罚单。停车问题大大增加了福州市民的痛苦指数,“停车综合症”已成为有车市民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我历来相信,人虽然有突破规则的本能,但更有守规矩的天性。没几个人天生愿意离经叛道,更没有人去铤而走险。最终违反了法规,更大的可能是被逼的。比如法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有停车标志的地方才能停车。否则就是违章停车。”凡是没有划线的地方,哪怕是在盲肠路巷,停车也属于违法,就要开罚单,让你交罚款。
但是这无视了当前福州市的汽车保有量的客观实际——福州市当前的停车位远远满足不了现有汽车的停车需要。据《福州日报》2010年6月14日报道,记者在2010年06月13日召开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汇报会上了解到,目前福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965842辆。又据中新社福州2010年8月25日电:福建省交警总队的统计数计显示,福州市城区目前有31万辆汽车,固定的停车位4万个,福州现有4万个固定车位主要以平面停车场、路上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等为主,缺口巨大。若从纯数量计算,31万辆—4万辆==27万辆,则福州市每天至少有27万辆汽车都得“违章停车”。交警只要愿意,每天2700万元(按每张罚单100元的一般行情)罚款进账是不会太难的。
其次,汽车是动的,交警划框的停车位满足不了市民对不同时段、不同地段的动态停车的需求。即使停车位与汽车保有量达到平衡,但上班时间,政府部门、写字楼附近,车辆一定大量集中,交警划框的停车位往往不够用,只得“违章停车”;下班后和周末时间,车辆则集中在酒楼、商店、市场等地方,停车位也同样不够用,也只得“违章停车”。
再说,福州市机动车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停车位的增长速度。根据福州市委办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0年1-7月,市国税系统共受理城区新车纳税申报47201辆,也就是说,2010年前7个月新增车辆数就超过了福州10多年来累积的4万个固定停车位,而且还多了7200辆(转引自2010年08月26日《中国新闻网》)。汽车刚刚进入家庭,今后若干年,福州居民持有小汽车的数量更会快速增长。假如现行的交通法规仍然我行我素,那么福州市的汽车停车违章现象将越来越严重。
困扰福州市停车难的主要问题,在于31万辆汽车保有量只有4万个停车位的客观现实,与福州交警的“没有停在停车位里就属违章”的主观决断之间的矛盾。这个难题不是市民个人能解决的,也就必然不应由市民个人来买单。这是需要政府出面统一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福州交警必须会同福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划定允许停车位,达到满足31万个停车位的客观要求,如果有困难,可暂不考虑时段和地段的动态移动。但这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且可能也是一个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那么,还有一个办法:交警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有停车标志的地方才能停车”的做法。现代法制对于公民的行为,是持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的,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都可以做,具体到停车问题上,就是“只要没有禁停标志的地方都可以停车”,只要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比如在人行道旁、商店门口、屋间空地、小巷,都应当允许停车。我曾在北京观察,发现北京市的中小街巷、人行道旁、商店门口,只要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地方,都停着不少机动车。而且停车标志简洁明快。同样的《道交法》,北京可以做的,福州市为什么就不能做?
当然,我知道如果改变做法,无疑会加大管理福州城市交通的难度,交警工作量肯定会增加。但这不是不作为的理由,更不是随意执法的理由。停车难的问题,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百姓来买单,有关部门更不能从中或者以“路面停车位拟收费以控制停车时间”来中饱私囊。
在中国,个人的权利经常被践踏,但是被践踏的民众总是被号召要理解政府难处,或者“大公无私”,通过混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区别,从而消灭“私权利”。本来,“私权利”应该是完整的,只能被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者剥夺,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方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以限定的方式行使,也就是说,“法无授权不可行”。因此,官员的行事准则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行”,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这是适合民众的准则,不适合官员。政府官员向来不会缺少自我扩权(公权力)的冲动,他们把“公权力”变成“私权力”,而民众的“私权力”却化在了集体之中,变成了他们奴役的对象。所以才应该把官员像老虎一样关在笼子里,不能让他们超越法律这个笼子,为所欲为。
(注:此文是本人给福州市人大发出的信的一部分,本人不熟悉任何“人大代表”,也从没有选过他们,也不想去拉他们的关系,只能通过“群众来信”发出。虽估计不会有回音,但仍然要发出。发出了,就可能有回音;不发出,就永远不会有回音。这不是理智问题,是信念,人没有信念,哪怕是欺骗自己的信念,是立刻要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