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理由的选择
国信联合律师所 王卫 律师
劳动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与劳动者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国家出于保护人权的角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劳动,进而延伸出来,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得被非法剥夺和限制。国家对企业通过扣押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或者约定巨额违约金方式限制员工辞职的行为,已经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文否决。
劳动者是否可以肆无忌惮辞职呢?从权利属性讲,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相对的,并且不得滥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理由与程序予以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辞职的,企业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劳动者索赔。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讲,劳动者肆意辞职的结局,企业必将无法组织生产,更无法制定经营计划,进而企业倒闭,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无从字面上落实到现实中。从劳动者角度讲,频繁的更换工作,不利于制定职业规划和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无法积累工作经验,从而得不到更高的劳动报酬。
临近岁末,将迎来跳槽的高发期,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讲,选择不同的辞职理由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同。不少劳动者选择因个人原因辞职,也有个别劳动者选择企业未买社保、扣发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理由辞职。
在此简要作以梳理:
第一种 不打招呼,不去上班式辞职
有些80后、90后的劳动者崇尚自主,同时挣钱不再是他们的第一要务,因此,有时朋友一句话,他就冲动式打包走人。工作也不交接,未领的工资也不要。企业一般是压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即当月工资到次月中旬或下旬发放,如果员工无缘无故不来上班,将不再发放未发的工资。
此外,企业如果和劳动者较真,也可就劳动者违法辞职进行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招录、培训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在程序上,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劳动者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也便利企业准备仲裁材料。
第二种 以个人原因提交辞职申请的
劳动者选择以个人原因辞职的,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者当时的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上班;另一种是被企业劝退的,为规避日后出现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者被迫选择“个人原因辞职”。从时间上看,多数没有严格遵守法定提前通知期限,譬如仅提前几天,而非三十天。
此种情形下,企业在劳动者办完工作交接后,都会结算工资,移交工作档案。只不过不少企业结算工资后,在下次发放工资时一起发放,个别企业是立即结清工资。
第三种,以企业违法为由辞职的
当下,完全依法用工的企业很少,大多数企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用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违法用工的六种情形,劳动者如果选择该条规定的理由辞职的,将会获得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从上班之日起算,按照工龄折算,08年1月1日之前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08年1月1日之后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立即解除外,辞职也需遵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的规定,而且企业是不会心甘情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三十天的宽限期内,一定会另想出路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
当然,也有劳动者不经通知企业程序,直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事由申请劳动仲裁,此种情形不可拖延申请,犹豫不决或者拖延时间,将给予企业机会。一旦企业得知劳动者打算申请劳动仲裁的消息,同时又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不上班的,企业可以以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进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并通过电邮通知劳动者。这样劳动者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并且便利劳动者维权。通过以上对劳动者辞职理由情形的梳理,可知依法选择恰当的辞职理由,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获得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