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让居民腹背受敌


房产税的步伐逼近了,不明真相者拍手称赞,明白事理者忧心忡忡。

 

何谓不明真相?就是认为房产税有助于降低房价。“房产税降低房价”,是一个十足的悖论。凡对一物加税,一定存在税赋归宿,要么买方承担,要么卖方承担,要么双方承担,不管何方承担,都直接增加了该物的成本。如果“房产税降低房价”是正确的话,也就是说“增加成本可以降价”,这当然是悖论。

 

可谓明白事理?除了明白“房产税只会长房价,而不能降房价”的道理之外,还知道房产税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和对公民权利和国家秩序的破坏。本来,纳税是公民的一种义务,但要看缴纳得合理不合理?这种合理到底是“合法合理”还是“合情合理”?

 

所谓开征房产税,就是政府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在免征之列中取消,但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政府开征房产税的依据是,修改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在免征之列中取消。然而,没有立法权的政府有权作这样的改动吗?应该这么说,2009年6月27日之前,政府有这样的权力,但在2009年6月27日之后,政府就没有这个权力了

 

那么2009年6月27日发生了什么事呢?这要从1984年讲起。政府1986年9月15日之所以可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因为在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人大根据当时国务院的建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这就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合法性的基础。然而国务院在1984年所获得的这个授权,在2009年6月27日被人大收回。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第五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 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既然人大收回了“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那么今天政府还有权力对依据这项授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再作事后的修改吗?打个比方,如果学生参加高考,交卷之后才想起有些答案需要修改,这个学生还可以把试卷再拿回来修改吗?现在政府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如同学生在交卷后又修改高考试卷一样。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此口一开,政府就无所不能了。撇开了人大的监督,政府今天可以把收税条件放宽,明天也可以把收税条件收窄,税收的随意性就不被控制,重庆方面可以说是特别消费税,上海方面可以说是持有环节税,税收的正当性也无法确立。所谓的城市居民,要居住在城市的人,那么你的口袋就准备好让这“两只手”来掏:一只手是经由地产商通过“招拍挂”而得来的价格最高化的土地出让金,一只手是随时都可能落下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房产税,可谓腹背受敌。反观政府,原来只有一只手掏钱,现在两只手都可以掏钱,当然乐观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