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32)
陈绪国
【原文】〖可留置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析】〖可留置的财产〗
本条款,是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及法律关系的规定。设置本条款的目的,旨在防止留置权扩大化和窄小化两种倾向,兼顾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一般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的特征,尽量做到物权法定相对公平合理一些,比较准确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家指出,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关系,若是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及法律关系,当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与连带关系竞合时,仍然不能排除法律关系对于企业之间留置财产的特定适用性。直言之,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及法律关系是民事留置权的基本规则,商事留置权在适当的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参照实行。
《担保法》以连带关系为原则来确认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关系,《物权法》以法律关系为原则来确认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关系,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法律关系原则与连带关系原则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原则,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融合的竞合性原则。
◎〖留置财产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牵连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本条款所表达的意义,包括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明确规定民事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基本形态,广泛应用于普通留置权即纯民事留置权的设立方面。但是,这一基本形态,如果适合于特殊留置权即商事留置权,应当成为竞合型法律规定。
普通留置权即纯民法留置权的设立,指在一般债权一定的情势下,债权人对于所占有控制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的范围,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来确定。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按照《担保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单一形式或者模式。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担保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狭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该法第82条、第84条强调以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此法不限于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所谓不完全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相对延伸,与合同内容略有出入的方面,即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
〖例一〗譬如不当得利导致的财产留置。
某合伙企业中,负责采购的当事人收受卖主的回扣3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将全部回扣交给企业做账。而采购当事人不按相关的规定和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交回扣款,企业有权扣押留置该不当得利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甚至于可以扣押留置他个人的汽车等个人财产。
不当得利,指当事人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他人利益受损而使得自己获得的额外利益、侵占性利益。其构成的要件,是一方私自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是没有合法依据。权利人留置不当得利人的非法财产,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不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可以扣押留置不当得利人的个人财产。
〖例二〗又如无因管理的财产留置。
某村民甲一头母猪因不慎跑到外地去了,将邻村村民乙自留地种的菜连吃带踩糟蹋了不少,拾捡到母猪的村民代为圈养了一个多月。丢失母猪的村民甲找到后,要求村民乙归还母猪。村民乙答应归还母猪,但物权请求权是要求村民甲赔偿菜地的损失,并对于代养母猪一个多月的费用予以补偿。甲方不赔偿损失和补偿代养殖费用,乙方可以暂时扣押留置此头母猪。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该必要费用的义务,本人是债务人。与此同时,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本人的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
其实,在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期间,财产占有控制人对于出质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也存在无因管理,只不过是与通常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无因管理性质上却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三〗又如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留置。
甲委托代理商乙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了最低销售价格,乙向甲交了保证金100万元和私人小汽车一辆。乙故意违反双方约定,故意将委托销售的货物以低于最低价5000元/件价格还低500元/件销售,导致甲每件商品经济损失500元,共损失50万元。甲依法扣押留置了乙的小汽车,但小汽车仅价值10万元,接着扣押留置押金45万元。其中,50万元是销售损失的赔偿款,5万元是违约的赔偿金。
侵权行为,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有过错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不法行为和需承担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本例乙方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义务乱作为的行为,也是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财产留置,包括动产物小汽车和现金留置在内。
综上所述,以上例一、例二显示,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例三则以合同关系为要件。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忽略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侵权行为,因合同规定了允许受害人可以有权留置对应的财产,故此项法律关系的存在,导致权利人留置财产的权利成立。
第二层,明确规定商事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企业关系扩权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此项但书规定,应当说是交叉内容的竞合性规定。总体上,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是个基本形态,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是辅助形态。具体说来,对于企业之间而言,允许非同一法律关系即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这是企业之间的主要形式。由于同一法律关系比非同一法律关系具有更加稳妥的某种优势,在特定条件下,并不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应用。
所谓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包括在此企业范围之内。
所谓特殊留置权,主要指商事留置权,或者指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企业之间的商贸活动频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即时性、短促性、多面性和相对的连环性、繁杂性等特征,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牵连关系往往不是单一的和单向的,而是多面体、纵横交错的。如果企业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单一的和单向的,最好选择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明确规定特殊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企业关系扩权对应规则,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规则,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优化选择的规则。
特殊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如下:
1.第一方案: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当尽量遵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设置本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滥用特殊留置权,不做任何程度的限制,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也会构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实质上,所谓“为了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不仅仅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债务人同样需要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同样需要与自己的其他客户的商业信用。某种意义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准备出售的产品,非但不会使得此种交易快捷与效率,反而会拖累出售产品的机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未必对于债务人还债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企业之间财产留置权,灵活运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其总体范围应当小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笔者认为,对于以下范围不妨灵活运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1)企业之间债权债务与留置的动产标的物有关联,且债权人不需要留置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代替便可解决问题。
(2)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不良后果,而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产生不良后果。
(3)企业之间一向信用程度较高,偶尔拖欠债务,第一次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4)时间不紧迫,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在地为同一地区,债务人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5)债务人所拖欠的债务标的额不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或者干脆放弃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做法。
(6)债权人过分留置债务人财产,直接破坏客户关系,从长远利益打算是利小弊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或者干脆放弃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做法。
(7)其他不影响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的行为,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总之,为了防止企业之间滥用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的行为发生,当事人应当尽量将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缩小到最小范围,尽量适用同一法律的原则。对于那些得不偿失的行为,最好尽量避免。
2.第二方案:不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当遵从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在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事实上失败,或者根本不存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现实条件时,债权人可以果断地采取第二方案,以保障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立法专家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有明确的条文解读,而对于“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则一笔带过。关于但书的解读是:“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97~498页)
不过,物权法第二稿起草人、王利明与尹飞、程啸三位教授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39~540页介绍了相关的立法背景资料: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是否承认商事留置权,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全部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过于狭窄,无法使留置权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而言,常常也无法判断动产与债权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因此建议承认商事留置权,即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交往中不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此,方能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以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并没有好处。这样不仅不能发挥留置权的的担保功能,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出现动辄留置他人财产的情形。最后,《物权法》采取了第一种观点。
上述三位专家在介绍了立法经过后,但特别强调的是,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一定要加强限制,跟笔者的观点是一致的。专家说:我们认为,尽管承认商事留置权确实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如果对于这种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不做任何限制也会滋生弊端。因为留置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承认的私力救济,而法律对于私力救济通常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如要求自助行为是必须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公力机关救济等。据此可知,对于商事留置权也不能毫无限制。否则,企业之间将产生更多更大的纠纷,反而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与效率。
上述两种意见,以及以上三位专家的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对于企业债权人的扩权问题,即本条款的但书问题,应当说是可行的方案。为了堵塞本条款的漏洞,下一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可以缩小但书中商事留置权的范围。范围缩小以后,有可能将但书的商事留置权原则移转向同一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除开各种留置权的设计。
《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牵连关系为基础留置财产与设立留置权,其限制办法以合同关系为限。《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基础留置财产与设立留置权,其限制办法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关系,若是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财产留置权却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其限制条件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限制条件比《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多一个“法定”的限制性条件。
笔者提出企业与企业之间商事留置权的方案,应当是比较稳妥的方案,既不丧失商事留置权的机遇,也对此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
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指在债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之外仍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并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的留置权利。按照物权法及本条款现行的规定,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仅限于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力不从心时才得以限制性应用。因为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才是主流的应用原则,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是辅助性应用原则。
牵连关系简述和牵连关系的再认识,旨在正确对待牵连关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水平,既不搞平均主义,也不搞唯同一法律关系论,也不搞唯牵连关系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折中办法,与某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不同,但相信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一、牵连关系简述
判断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依然存在,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法律依据的。《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表明《担保法》不以法律关系留置财产为原则,仅以牵连关系留置财产为原则。《物权法》经过反复讨论制订,形成现在这个模样。如本条款所表达的信息,一方面确认了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为基准,另一方面在但书中保留了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开了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是非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牵连关系。
著名法学家梁彗星、
留置权的取得,确实是个相汉复杂的难题,哪些该留置,哪些不该留置,确实遇到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
所谓牵连关系,亦称之为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一是指债权因该动产本身而生,二是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三是以及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其中,“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与纯粹的牵连关系实为竞合性原则。由此可见,同一法律关系中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中也包含有同一法律关系。当然,这只是从总体上来解说的。然而,本条款的意义在于,要将两者之间要做一个相对性的切割,即将牵连关系与纯粹的同一法律关系适当区分一下。
本条款,第一项所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纯粹的同一法律关系;第二项所谓“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应当是牵连关系。但是,“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不能排除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用,这就是小切割,不是完全切割。第一项的含义,肯定包括了“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也包括了“指债权因该动产本身而生”,但不包括第三项“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因为债权人留置债权人的财产,其前提是有一定的价值,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有一些财产可以留置,但无法变现。
梁彗星、
二、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从《担保法》的牵连关系到《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实现了概念与留置范围的转换过程。也许有些人会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是完全相互排斥的两种不同属性。
笔者则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关系。这主要指在商事留置权领域内是以牵连关系为主导、以同一法律关系为补充的交叉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留置,如果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唯一要件,留置财产的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不能面对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大打折扣。
理解本条款的意义,最好是从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两个不同范畴来分析。否则,就无法了解为什么本法要将《担保法》的牵连关系转换到《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更无法了解本条款但书的规定为什么要将同一法律关系“除外”。从民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但本身的牵连关系可以忽略不计;从商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不必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同关系留置、牵连关系留置,或者拟定动产集合留置、最高额动产留置、动产权利留置等,可以适当放开搞活,但留置权限制的法宝,是百变不离其宗—抓紧抓好“牵连关系”这个纲要不放。牵连关系是个纲,纲举目张。
回顾民事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纲要、原则的出台,是在众多方案中脱颖而出的产物,经过反复论证,得出结论是“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
立法专家在关于本条款的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中,祥细地介绍了不采取牵连关系的经过:
“关于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便有权留置;第二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种意见认为,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最终采纳了第四种意见。”
“‘牵连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来判断。但何为‘统一的单一的标准’,则说法不一:一是认为标的物为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时,即具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标的物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即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认为标的物的存在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时,即为有牵连关系;四是债权与标的物由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标的物,在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二元论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以标的物为债权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限,如果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可以认为有牵连关系。至于哪些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即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债权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而发生的,二者即有牵连关系;三是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债权之标的物时,即存在牵连关系;四是认为债权因标的物而发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发生,即有牵连关系。”
(以上全文引自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解读》第496~497页)
以上权威解读的内容,与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72~374页的相关内容大同小异。
笔者认为,以上通说、教科书和立法专家的观点,立场与视角不同,理由的立足点也不同。不能认为哪种观点完全错误一律被排斥在外,也不能认为哪种观点完全正确面一枝独秀。归根结底,同一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是部分相容的交叉关系,不是可以完全切割、分离的不相容关系。
理由如下:
第一,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牵连关系。
1.同一法律关系中的牵连法律关系
如果以同一合同关系为参照对象,合同债权与合同标的物的留置相对应,应当说是标准的同一法律关系。其他的同一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的发生,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导致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视之为牵连的法律关系。
2.同一法律关系中的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中的牵连法律关系存在时,可以由牵连法律关系自然延伸至牵连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事实行为的发生,导致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名为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实为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的牵连关系。
3.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法锁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中的牵连法律关系存在且同一法律中的牵连关系存在时,并且债权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债权的法锁关系得以牵连,此法锁的牵连关系是正当的、合法的。
4.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信托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中的牵连法律关系存在且同一法律中的牵连关系存在、并且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法锁牵连关系存在时,并且债权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债权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得以牵连,此法锁的牵连关系是正当的、合法的。
第二,牵连关系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同一法律关系。
1.牵连关系中的同一法律关系
最典型的是商事留置权,即企业之间因债权产生的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一如本法本条款但书中的牵连关系。鉴于牵连关系的缺点多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经验教训,前提条件应当是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不适用时才启用牵连关系原则。比如,有合同关系约束的,最好以合同关系的约束条件为准。本法下一条款即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要求在同一法律尺度下慎重运用牵连关系原则。
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种关系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工作效能与法锁办法也不同。牵连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前者采扇形思维方法来确立财产留置的法锁关系,后者采取定向思维方法来确立财产留置的法锁关系。
2.牵连关系有法律实践证明
《担保法》留置法自从1995年6月30日出台,持续到《物权法》2007年10月实施此留置法,经历过13个年头的考验。该法以牵连关系为留置财产为原则,并且国外立法例也基本上支持牵连关系为准则,说明了牵连关系学说与实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可以轻易完全根除的留置权规则。
立法专家列举牵连关系一元论的4种形式、二元论的4种形式,是动产留置的基础理论,是从国内外留置权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精华部分,完全切割、搁浅、撇清与抛弃她们,那是不可能且不应该做的事情。目前看来,关于牵连关系的基础理论比较厚实,而同一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却相当苍白,这两种基础理论都需要不断地好好地总结与发展。在同一法律关系奠定了主导地位以后,不能因噎废食,不应当数典忘祖,最好是让两种理论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物权法出台以后,债权人留置财产的范围不是大大缩小了,而是大大扩大了。担保法仅限于合同之债的财产留置法锁,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还加入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新品种,在民事留置权之上加入了企业之间商事留置权的新品种,鉴于现阶段留置权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将留置权简单化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必然会弄巧成拙,影响物权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
3.以牵连关系定法锁更加自然
立法专家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其实,这些缺点,不光是牵连关系有,同一法律关系也有,只不过是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什么叫做“同一法律关系”呀?如果普通人家只看条文、不看解释就看不懂。但人们一看到“牵连关系”,可以很自然地联想到法律牵连、合同牵连、债权牵连、财产牵连与法锁牵连等等。
经济社会中,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种类繁多。其中,光侵权之债的形式就有成千上万种,且不同的侵权行为可用不同的侵权责任法来调整,而“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或许太宽泛了些,大多数侵权责任法并不赞成留置他人的合法财产,处置办法也各种各样。牵连关系不是不考虑法律关系的特殊指导作用,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弹性而已,牵连关系留置法锁的牵连方式有张有弛,只要正当链接、合理链接就可以了。
4.牵连关系中也有紧急留置权
按照立法专家说法,商事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原则,所针对的是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这么说来,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留置存在紧急留置权,牵连关系的财产留置更多地存在紧急留置权。
申言之,所有的留置权均具有紧急避险的本义,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的财产保护处于紧急状态,无论是同一法律关系所生的留置权,还是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均有这种共同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更加迫切与加急。比较而言,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不单单利用一个或者一种留置财产,而是多个或者多种留置财产。
5.牵连关系中也有法律制度牵连
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法锁牵连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信托牵连关系,这种蝴蝶效应是共生共荣的。同一法律关系作用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反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理牵连关系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反作用于牵连关系。因为有交叉关系,相互之间就会产生作用与反作用。
同一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制度,那么,牵连关系是这种制度的辅助性制度。两者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兼容并蓄的留置权法锁杠杆。实践中,要完全区分与切割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关系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商事留置权成立时是如此。即使是在民事留置权成立时,光空喊同一法律关系原则,具体到实践上,由于理论基础薄弱、实践经验不足和自身缺点所限制,可操作性程度就会不尽人意的。
笔者的观点是,无论是从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总体上还是具体上,唯同一法律关系说和唯牵连关系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好的办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债权形象和法锁技术难题,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实现优势互补的最佳效力,这才是正确的态度与办法。
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可留置的财产与牵连关系]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2864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