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依照契约关系,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自愿组成的金融共同体,或说契约结盟体,是基于非人格化法律的人造组织体。与传统的家族企业相比,现代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其显性契约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从自然人的属性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与自然人平等的独立人格,独立人格又呼唤出有限责任。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公司的出现与海外贸易息息相关,而海外贸易的特殊经营模式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仅能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出资人无法出资。发展到近现代,任何公司都有投融资的内在要求,而有限责任是保证这一要求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试想:如果出资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如果责任是一代代往下传的,有几个人还敢冒险投资、做外部被动出资人?独立的法人人格、有限的责任承担使得公司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能在极为广泛的范围融资发展,较之传统的家族企业则可以更为有效地积累和创造财富。
现代公司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的16、17世纪,但只有到工业革命前后才真正全面发展,并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我们今天熟悉的现代公司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规模化生产、规模化商业,现代公司所带来的广泛集资与广泛分摊风险的优势,可能像机关枪打蚂蚁得不偿失,用不着;而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的融资与风险分摊优势,工业革命的进程会大打折扣,说不定到现在还没有出现!
但,处在工业革命时代之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股份公司,尤其是证券交易表现出强烈的怀疑态度,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斯密于18世纪写书期间,英国刚刚经历了1720年的南海股市泡沫危机,公众自然将股份公司与泡沫经济相提并论,并且普遍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斯密生前没有想到,股份制度和资本市场给后来的美国乃至世界带来了长久的繁荣。关于这种认知上的局限,19世纪的学者也雷同,他们在那时也无法正确评价公司制度与相应资本市场的总体利弊,因为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只有到了20世纪特别是近30年,才完全展示出来!
1929-1933年的大危机对于现代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一个里程碑。1929年美国股市泡沫到达顶峰后突然崩盘,公众开始质疑股灾的背后推手,国会也专门派人调查以小摩根为代表的投行与券商。美国国会调查的结果虽然没有找出股灾责任承担者,但却造就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关于公司财务报表、上市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审慎经营。因此,正是大危机带来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重新审视,也催生了美国现代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奠定了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所要求的现代公司架构,尽管这是一个伴随着大量法律与文化冲突的痛苦过程。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那两部法案是重新定义了公司制度、证券交易的规则,并不是让政府的手插进民间经济事务的决策之中,不是由政府去干预经济。制定和维护规则是政府该做的,但这不等于政府代替企业、代替民间私权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企业的公司化、股份化进程取得了很大成就。譬如,四大国有银行上市,意义深远。因为经营业绩的依法披露,使得投资人、经营者都受到相应的约束,最终提升了银行和市场的效率。但国有企业改革还任重道远。国有企业改革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国家从经营领域的退出,在于还产权于民。为什么国家必须从拥有企业、拥有财产、经营企业的角色中退出来?因为国家对企业的所有者身份和市场经营活动两者存在巨大的矛盾:国家可以改变法律,也可以使用暴力。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国家不应介入市场、不宜经商,也即传统的“官不与民争利”的说法。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国企改革还应该进一步深化。当然,关键问题还是在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只有“民进国退”,才能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才能启动国内市场,才能提升经济效率,也才能最终建设成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
民进国退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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