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从“拆迁”改为“征收”,使原来有“拆掉、毁坏”的冷漠词变得有“补偿”的人情味在里面,让人第一感觉是心里有些暖意。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新条例突出了几大焦点:
1.旧城改建征收可组织听证;
这条首先打破了之前只要取得“拆迁许可证”就实施拆迁的旧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如果说之前没有征得大多数人同意的话,这次必须有51%的被征收人同意才能进行。换言之,如果要征收100户的房屋,只要有51户有不同意见,就要组织听证会,而且要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意见(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
2.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就之前(西安地区)“拆一安一、有偿安置”的宽泛概念而言,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新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还有、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新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3 .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之前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均由房屋主管部门指定,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新条例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样打破了以往一手(家)遮天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4.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新增“外交需要”;
新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外交需要”也首进条例。这些具体规定实际上是政府收缩了自己的权利,向人性化靠近、向民意妥协的一种表现。
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上述几点是新条例比较突出的焦点,如果政府监管到位执行得力,那么、这将是利国利民的好条例。反之,如果被误读或以发展地方经济等为由,或让“歪嘴和尚来念经”的话,就会出现偏差。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在约束力、执行力上都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也不是铁板一块!仅“先补偿、后搬迁”就很容易被执行为“先协议、后搬迁”或先给“空头支票”后搬迁等不良现象。所以,如何“不变样、走形,不折扣”的执行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