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程序简化 10月1日起施行
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制定《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的一项内容,是实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有关规定,改革和规范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下放验照权限。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验照。这样,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就近就地验照,为个体工商户节省了验照的旅途费用和时间。
放宽验照时限。过去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正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旺季。现将验照时间改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提供了更加宽裕的时间。
简化验照程序。为了减少个体工商户往返次数,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
坚持教育引导为主。《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没有设定新的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验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引导改正为主。
严禁验照收费。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收费。
增加验照方式。为方便个体工商户验照,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行网上验照。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验照。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体户验照不交任何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颁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十月一日起施行——
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这次制定统一、单独的《办法》,考虑到个体经营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进一步简化了程序,也保证了全国执法尺度的统一。而过去,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参照企业年检进行的,由各省份分别制定各自的验照办法。
时间放宽
过去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这一期间正值春节假期,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旺季,验照时间过紧。现在将验照时间改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提供了更加宽裕的时间。《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地点就近
《办法》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验照。这样就大大缩短了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空间距离,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就近就地验照,为个体工商户节省了验照的旅途费用和时间。
方式多样
新的验照办法增加了验照方式: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行网上验照。为了使验照不影响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程序简化
为了减少个体工商户往返次数,《办法》规定,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严禁收费
《办法》明确规定,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文明管理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验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引导改正为主。例如,《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程序简化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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