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门”敞开是“公开审理”的前提


王攀

河北大学车祸案将于26日上午9时在河北望都县法院开庭,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此前法院曾宣称将公开审判,多家媒体要求旁听时被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为由拒绝。官方选择5家媒体达成“协议”,报道时采用新闻通稿以换取旁听资格,以示“公开审判”。(1月26日正义网)

河北大学车祸案因为肇事者李启铭一句“我爸是李刚”而举国关注。但“侯门深如海”,舆论的关注硬是没能撬开“李刚门”。在舆论无可奈何之际,26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又次撩拨了舆论的痒痒。遗憾的是,审理此案的河北望都县法院对媒体选择性地准入,秘密达成以新闻通稿换取旁听资格的“协议”,以及当地派员盯媒体记者的做法,又为舆论泼了一瓢冷水,也预示着,这一原本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将仍旧处于“不公开”状态。

对于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全透明公开。谣言产生的一个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如果事件不重要,就不会产生谣言或者不实声音;如果一个事件透明,谣言或不实声音也就会自动消失。河北大学车祸案举国关注,很重要;但案件本身及“李刚门”却很模糊。假如以堵截、掩盖的做法处理此案,其结果只会加深社会对“李刚门”的误解。所以,真正地、丝毫不打折扣地“公开审理”河北大学车祸案尤为必要。

可河北望都县法院却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为由拒绝多家媒体旁听要求,这种拒绝过于技术。且不说可以换个大的法庭,甚至公审——为什么这一招在侵犯嫌犯权利时想到了,在真正需要保证公众知情权的时候就想不到呢?单就从技术上也可以破解“法庭太小”的难题,比如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方式——这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经实施过,对于举国关注的河北大学车祸案为什么不能选择这样的方式呢?说到底,是不想真正公开。

一方面不想公开,一方面又因为法律要求必须公开,于是才在技术手段拒绝媒体之后,选择“报道时采用新闻通稿以换取旁听资格”以示“公开审判”,这种靠协议、收买的办法,其目的是拒绝公开、防止公开;而那种派员盯媒体记者的做法,更是亵渎了“公开审判”的清白,公众的知情权就是在这种盯防下惨遭蹂躏。

河北大学车祸案原本是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肇事案,如果说有什么不同无非就是肇事者有个在公安局当副局长的老爸,假如李刚没问题,哪怕儿子那句“我爸是李刚”再嚣张,公众的关注又能妨碍什么?当地处理此案又怕什么?对于公共事件,公众知情权是一个再正当不过、再正常不过的权利诉求,但官员、官方为什么就这么怕公众知道得太多呢?如此不公开审理,公众就会认为如果不是有什么内幕,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惯性使然。

http://news.163.com/11/0126/00/6R9J81AJ00014A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