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点解读
《消条》重点解读
关键词1双倍赔偿
【条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以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解读】这一条是针对商品房纠纷中商检的几种争议卖事实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以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情况,制定了商品房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规范,制定了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键词2排号费退还
【条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卖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定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该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解读】虽然建设部门对商品房销售有不准收取排号费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很难落实,消费者利益难以受到保护。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作出这一规定。
关键词3现时房价赔偿
【条文】房地产假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如期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的。
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解读】消费者要运用该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必须注意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房产经营者有条款规定的过错,才能要求按时价或合同价赔偿。当然,这个“时价”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
关键词4医疗消费
【条文】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签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样规定可以保障患者杂爱就医过程中,不因弱势而受到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指定或与治疗无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接受不必要服务。
关键词5举证倒置
【条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因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对该商品的相关知识、信息、技能严重不对等,并且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成为这些商品的专家,一次在某些消费争议发生时,可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自己的商品无瑕疵,行为无过错;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承担举证不呢个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键词6电视网络购物
【条文】消费者通过邮政购物、电话电视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
【解读】邮购、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购物是一种无店铺的新型销售方式,而无店铺销售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符合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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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消费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条例》规定,凡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1、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3、销售以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4、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以明示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7、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8、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1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摄影冲印损坏物品十倍赔偿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类型号价格的十倍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
洗染损坏衣物按市价折价赔偿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洗染衣物未达到洗染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一次,还达不到约定的要求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所付费用。因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修复或者丢失的,应当按市常价格折价赔偿。
公用企业暂停服务应提前告知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自备和使用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中止琪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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