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社国家消灭了雇佣劳动-七论民社姓社不姓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存在企业,存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然而在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私有还是全民企业都实现了经济民主,工人阶层当家做主,不再是雇用性质,资本家与工人阶层的关系不再具有对抗性,他们的关系已经演变为合作投资者与合作劳动者的关系,甚至既是投资又是劳动者的关系。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已决不是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国家将公有与私有、集权与分权、计划与市场恰当地结合起来,充分吸收原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管理方法的优点和长处,结合长期自身社会主义建设中经验,认真总结及时调整,形成一条新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混合经济的道路,即在保留私有制的同时实现部份国有化,在国家计划中引起市场经济,在国家集权中又有分权,在不丧失个人选择生活方式、职业和文化目标的自由前提下,得到集体和社会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计划推行混合经济,使生产社会化的同时,也使生产资料社会化国有化,显然与资本主义经济相悖,其社会主义经济属性明白无疑不容诋毁。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资本关系日益社会化发展。最突出的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方式是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股份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种资本组织方式,是由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设备、房产、技术、商标、信誉等)集中起来,联合组成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红分红、风险共担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的的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制而发展扩大不断社会化。当股份制企业出现后,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那里,个人资本直接联合起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个人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修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修建铁路转瞬之间就把一件事完成了。”[10] 股份制使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了分离,摆脱了资本主义独资和合伙等形式的企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管理,形成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公司管理体制,具有社会主义资本社会化的特征。特别是由国家控股的社会资金联合起来的股份公司,应当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