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清
杜先生开车将人撞伤,先将伤者送去医院,再回现场接受调查。因未保护事故现场,而被交警认定要负全责。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的责任划分准确,但也认为杜先生抢救伤者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酌情认定他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州日报》1月3日)
一个现实问题是,杜先生最终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那么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的受伤者,需要自己承担30%的经济损失。法院的判决固然是鼓励救人了,可对无辜的受伤者是否公平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位受伤者对事故负有责任,就因为他受伤后被人送去医院了,就应承担30%的责任吗?
杜先生积极救助伤者,法院减轻他的赔偿责任无可厚非,也有助形成积极救人的风气。只是对救人的肇事者减轻责任,不能以让无辜者受到损失为代价。打个比方,假设甲偷了乙一万元,然后自首了。按照法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适当减轻处罚,可这是否意味着甲原本应当退还给乙一万元钱,现在只要退给七千元就可以了呢?显然不行。
奖励肇事者的救人行为,跟他肇事后破坏了现场应当被依法认定负全责,应该是两回事情。即使他本来就只需负部分责任,他救人了仍可获奖励。反过来,无论他因救人被给予多大的奖励,被认定为无责的伤者仍应是无责。
既不让无责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又能鼓励积极救人者的行为,应当怎么做?并不难。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法院认为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是准确的,就应当让杜先生支付伤者全额的赔偿金。而给救人行为的奖励,应当由政府另外支付。当然,杜先生在救助伤者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可以从总赔偿金中抵扣,但这跟他应当依法负全责没有矛盾。
发表于广州日报,详见: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1-01/04/content_12335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