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们对强奸案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和新奇的,也基本上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强奸么,当然要有一男一女两个角色出现了,而且男的是加害者、女的是受害者。读者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强奸案中的性别角色发生了变化,比如,加害人是女性而受害者是男性;或者两人是同性,都是男的和都是女的,这强奸行为还有没有可能发生呢?从男女性别的排列组合来说,只可能有这四种情况出现,但是,考虑到男女特有的生理结构,两个女性是无法完成强奸过程的,就只剩下了三种现实的可能:互换角色的男女和男男了。不过,如果女性是加害者而男性是受害者,女性要想单凭自己的意志强迫男性来完成性爱过程,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是成功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这样以来,有关强奸就只剩下了可能性极大的男对女和有些可能的男对男了。对于前者,我们从小到大,从影视故事或是新闻报道里看到和听到的不会太少,大家也都很容易从天造地设的男女生理器官去理解行为的过程,我就不多说了;而对后者,我想就今天早上我才从东广新闻里听到、又从网上《京华时报》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中所了解到的一则发生在北京朝阳区的男男强奸案谈一些看法。大家先看一下这则案例:
2010年5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保安人员宿舍内,42岁的男子李某强行猥亵18岁的同事小军(化名),导致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李某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男性性侵同性被定罪的案例,在北京尚属首例。
我对此案有三个主要观点:
一、42岁的中年男人老李,强行与18岁的男同事小军发生性关系致使小军肛裂,而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看罢此案,我们很容易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老李对小军肛门的强行插入没有造成小军的肛裂,也就不会有小军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了,但这同样是违背小军个人意志的加害行为,那么,老李的行为又该如何来定罪量刑呢?不定罪对小军不公平,定罪法律又找不到依据,因为我国刑法中两条有关性侵害的罪名,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和猥亵罪(包括猥亵儿童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或儿童,因此对已年满18周岁的男青年小军来说都不适用,但是,小军的身体受到伤害却是事实,厚此薄彼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此案让我们看到的是我们国家刑事法律的一个漏洞。
二、很多异性恋者们会认为:两个男人怎么会发生强奸的事情呢?这是出于主流文化价值观念中的思维定势所致。从性爱的表现来说,男女性爱时,窝窝可以对鸡鸡形成紧握之后的摩擦作用,构成对双方性器官的强烈刺激和极度的兴奋反应;两个男人之间也可能会有类似的性刺激、性反应和性高潮,那就是一方的鸡鸡在进入另一方的屁屁的时候,同样可能形成类似的紧握力和摩擦力。不过相对于男女来说,男男之间的这种被文雅地称为“肛交”,被通俗地称为“鸡奸”的行为中,被动方在此性活动中的性快感远没有男女中的女性来得爽快和强烈;但是,对于主动方来说,对男还是对女的插入所产生的性快感就很难说哪个更强烈了,这取决于主动方的男性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男男之间的性行为所能得到的性快感一点不逊色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所能达到的性快感;至于性爱对象的选择,用一句很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就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了。
三、是不是42岁的犯罪人老李侵害了同性小军,他就是个同性恋者呢?我不这样看。偶尔性起之下的饥不择食并不表示行为人内心的真正渴望。42岁的中年男人正处在如狼似虎的性欲高强的年龄段,虽然报道并没有说老李是外来人员,但是我能想到,现在大城市里做保安的外来人员居多;长年累月的漂泊在外,最煎熬的事情不是工作的辛苦而是生活的清苦,老李对小军的侵害,更像是老李急不可耐时的急于释放性欲,而不像是同性爱慕下的性爱攻势。
真正的男同性恋者未必喜欢肛交的性爱方式,更少听说强迫肛交的粗暴行为了,倒是有些异性恋者出于男女性爱高潮条件反射下的性模仿,才更喜欢用类似于男女性交的方式,通过男男肛交来达到性满足。
因此,这一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应该是两方面的关注:一是有关强奸罪和猥亵罪内涵扩大的修改问题;二是对常年漂泊在外的农民工的性关爱问题。时下大谈的招工难问题,是不是其中就隐含着异地就职下的性苦闷呢?有关部门在不厌其烦、不遗余力、层出不穷和喋喋不休地为公民树立了那么多飘飘忽忽、若隐若现、遥不可及和冷若冰霜的雕像之后,是不是可以拿出打造神仙神话意义上的榜样和楷模的百分之一的热情、精力、功夫和投入,来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人性关爱的事情呢?
海涌时评:男男强奸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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