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让卖房子的解释一下吧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自查清理自家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从2011年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现霸王条款将给予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最霸道的一种表现,承诺成什么样子,做到做不到没关系,因为最后由“本公司”来解释。这种霸王条款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屡见不鲜,而商家又经常以一句“具有最终解释权”就推托了责任。

 

    在上述几个行业中,卖房子的最有实力,他们请得起大律师,甚至制定各种合同的队伍,是一个法律服务专业部门,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将条款编制得滴水不漏。

 

    这几年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购房合同中早就没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不像其他商业卖场等机构,傻乎乎地写上这句霸道的话等着挨罚,相反,在上面那个通告没规定的地方,比如楼书、户外、围挡甚至报纸杂志的售楼广告中,却越来越多出现。

 

    “距天安门15分钟”、“户户送花园”、“中美合办名校入驻”、“绿化率超过100%”等等广告语,都是我们常见的,现在不是剥夺开发商解释权的时候,倒是该让他们好好解释一下。

 

    “业主可以乘何种飞行器15分钟到达天安门?”

    “户户送的花园有没有产权?”

    “中美合办的学校,里面有一个洋人还是一个都没有?”

    “绿化率超过100%你房子盖哪儿了?”

    类似问题不需要解释吗?

 

    在一切宣传材料里敞开了说,有了分歧卖房子的不用承担任何“说错话”的责任,这就是房地产广告的不俗之处。

 

    笔者认为倒是应该让开发商解释解释,最好出台另一个《通告》,允许在广告里随便承诺(承诺越多消费者享受越多),然后规定必须就相关文字进行解释,最终签到合同里。

 

    房地产广告是“大胆地说假话”,购房合同却是“谨慎地说假话”。

 

    以前很多房地产销售的官司,都是因为开发商承诺不兑现引发的,业主在庭上高喊“还我绿地”、“还我幼儿园”,但都因为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法院无法支持。

 

    业主只是记得广告中承诺了,就像郭达和蔡明的小品中的对话:“你们说买房子送家具,你们送了吗?”“您买了吗?您买了家具我们给您送家去”。这明显的“不同理解”,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让开发商解释清楚之后签到合同中去,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制作精美、措辞浪漫的楼书直接变成合同条款;当小品台词“河里有鱼、岸上有天鹅”的表述从广告走进小区园林,谁“拥有解释权”就不再有意义,房地产市场就真正步入诚信时代。先让卖房子的好好解释,才会有一天不用再解释。                                                   法制晚报评论员 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