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自焚案,美丽的女人和美丽的家居一起毁灭。这一案件象其他诸多同类案件一样,凸显了开发商拆迁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政府将拆迁权授予开发商,同样是商业或财产性权利,被拆迁人房产权对抗不了开发商的开发权。开发商权利强势于个人财产权。我们尊重为了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拆迁权,可由政府对我进行补偿并征收我的财产。但如果是商业化的拆迁和开发,我不将房产卖给你怎么了?你补偿得了我财产,未必补偿得了我那一份对故有家居和环境的怀恋,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情缘。当交易成为强迫,公民财产利益必须服从另一商业利益时,活着便失去尊严。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将取代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在已是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法制的进步。根据第二稿,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并经严格公正的程序,公民房产不再被强制征收。单纯的商业开发,不再成为强制拆迁的理由。开发商也不再是征收和拆迁的主体,不再享有拆迁权,所有的征收必须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该部门委托房屋征收机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物权法》的理念终于得以落实。我们为此而欢呼的同时,不得不感叹新条例的出台付诸的生命代价。在此,我们也看到立法严重滞后会引发社会秩序方面的代价甚至灾难,理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公正于国于民的重要性。
城市房地产征收有了良法可依,那么广大农村呢?从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上看到,该办会继续对涉及农村房地产征收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但愿媒体持续给予关注,法制办尽快付诸实施并广泛征求广大农民意见。
说到征求广大农民意见,不得不想到农村人口各方面的差异,包括民意表达的渠道、方式和水平。过去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改革开放十年的失误是教育,对教育发展不够。但我要说,改革开放,一大失误是农村的继续落伍,城乡差别的加大,包括农村经济、教育、文化、网络、意识发展水平。农村的民意缺乏有效的、理性的表达渠道。一个缺乏基本的表达意见的物质基础和表达方式的人群,将是怎样被忽视被剥夺权利的人群,社会有这样广大的人群长期存在,终归是社会的不幸。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民意,会制定一部良法,这又是立法程序的进步。但我们还看到,各部门规章的制定,没有多少征求民意,而是关门立法。近者就有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引发民意的不满。规章不是涉及国家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平衡,就是公众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冲突,关门立法,无非是为了部门利益,置国家利益为鱼肉,或公众利益于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