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于10月9日召开了2011年度中期全国加强基本药物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某省药监局其后立即召开了全省的落实会议。一位领导在讲话中指出“凡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具有附码标志,否则不得销售使用”,不知道这个禁止性的要求是出自什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也不知道职能部门会有什么具体措施可以达到这个目标。
另外,国家药监局目前的顶头上司是卫生部,全国大部分省级药监局的上级领导部门也是卫生厅,如果这位领导所说的这个目标是可行的(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目前的药监行政管理体制会不会影响实际的执行效果呢?
领导所说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哪些范围呢?基本药物制度是全国性的,为什么一个普遍性的规定要人为地限定执行范围?假设基层医疗机构是设区市(或包括设区市)以下的医疗机构,那么省级、国家级的医疗机构在使用基本药物时就可以不必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