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经理“老鼠仓”决不应姑息


  今年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许春茂“老鼠仓”案终于有了结果,许春茂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近几年来,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的新闻一个接一个,颇有让市场应接不暇的味道。从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公司的王黎敏“老鼠仓”到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从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到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刘海、韩刚,再到今年曝光的许春茂“老鼠仓”、原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黄林以及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因“老鼠仓”被刑拘,基金业给市场留下的不是不是净值不断攀升的财富效应,反而是基金经理“老鼠仓”不断曝光的“繁荣景象”。

  某些基金经理从代人理财变成了为自己的利益“理财”,变成了基金“老鼠仓”的横行,不仅说明某些基金经理素质低下,根本达不到一个基金从业人员所具备的要求,更加凸显出基金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的弊端与缺陷。尽管基金的“老鼠仓”现象都被基金公司认定为“个人行为”,但基金公司同样难辞其咎,至少其负有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责任。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其中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无疑具备威慑力,但偏有不信邪者,许春茂即是其中之一。

  根据司法部门的调查,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种方式违规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万余元。这是一种明显的顶风作案行为,而且,其获利不菲,涉案金额巨大,即使是其主动投案自首,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许春茂仅仅受到了经济上的处罚,而其牢狱之灾则被其幸运地以“缓刑”躲过了。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长城基金基金经理韩刚“老鼠仓”案。虽然韩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被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罚款31万元的处罚。但对于这个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触犯刑法的案件,司法部门却没有树立起标杆效应,也就没有在市场上形成威慑力与更深的警示意义。

  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像上述已经触犯刑法的案例,本应从严惩处,决不应姑息迁就。遗憾的是,这些股市“硕鼠”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