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可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将在上述四地进行地方自主发债试点。但从此番财政部的通知看,地方政府将是“自行发债”而非“自主发债”。
财政部同日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那么明年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原则上就是“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中央不会再担保意外风险了。
从法律责权利的角度分析,目前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和财政部代地方发债基本没有区别。但这毕竟是市政债券发展的一个尝试,可以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等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同时,为了体现出自行发债与以往的不同,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收益率也会有一些差异。
三年期央票利率下行
10月以来,国内债券市场不断转暖,一度蛰伏的机构做多热情空前高涨。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到超AAA和AA的短融中票,最近三天的累积收益率跌幅都有50-70个基点。所有期限的债券都被疯狂抢购。看着收益率噌噌往下跌,但想拿券的不一定能买到。大家都想买,就跟之前大家都想卖而没人要一样。
10月20日公开市场三年期央票发行利率15个月来首次下降,无疑又为债市添了一把火。当日央行发行的200亿元三年期央票中标利率3.96%,较上周下跌1个基点,为去年7月中旬以来央票发行利率的首次下降。同时招标的10亿元三个月期央票中标利率则持平于上周的3.1618%。
央行未进行正回购操作,当日仅回笼资金210亿元,但加上18日回笼的1000亿资金,本周公开市场仍然净回笼资金220亿元。而此前已经连续12周净投放,累计投放5840亿元。
央票利率的意外下行,引发市场对货币政策放松的诸多猜测。至少在目前,央行还不想透露出政策放松的意图。央行目前公开市场操作只能说是看到资金面松就收一些,紧就放一些。
尽管央行的“水龙头”有所关紧,但市场预计货币市场资金面仍将较为宽松。以7天回购利率为代表的资金利率仍将保持在3%-4%左右的相对前期较低位水平。
短期资金利率保持在3%左右,债券收益率有的已经到6%甚至更高,宽松的资金面只会更加激发买债热情。三年央票从发行后就买盘不断,使得收益率一路下行至 3.925%,成交量也呈现出放大趋势。
机构的热情之高从20日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招标的两期固息金融债中标利率亦可窥一斑。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银行间债市招标发行的三年期固息债中标利率为4.04%,此前市场预期在4.14%左右,首场认购倍数为2.36倍;五年期固息债中标利率为4.10%,亦远低于市场预期的4.20%左右,首场认购倍数2.37倍。
总额或250亿元
在财政部20日稍晚发布上述地方自行发债的通知后,一些市场人士似乎从中找到了推动近期债券收益率猛跌的额外“动力”。
10月18日财政部代发年内第七期地方政府债已经乘债市东风大受追捧,中标利率比上一次大幅走低34个基点至3.67%。当时已有市场传言称这两期地方债招标完成后,年内剩余的200多亿额度有可能转为地方自主发债。
时隔两日,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拉开帷幕。
“自行发债”并非“自主发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额度仍然包含于今年2000亿中央代发地方债,发债资金的用途方向也是明确的,即“额度不变、项目不变、发债资金用途不变”。而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理论上应该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因此,“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自2009年起,财政部开始代发地方政府债,2009年和2010年的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均为2000亿元。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据了解,财政部核定2011年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广东省规模为69亿元(不含深圳),深圳规模为22亿元,浙江省为89亿元。今年上述四地均尚未发行地方政府债,据此推算,年内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总额可能为251亿元。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四个地方发行债券,更应该叫‘地方市政债券’,与已经发行的‘地方国债’不同。5年的利率应该在4.5%-4.8%的水平,介于国债和企业债券之间。
大公国际评级总监刚猛则认为,由于试点省市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应视为免评级的国家级债券,如果需要评级则仍是AAA。目前城投债评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如将来地方债自行偿付亦如此评级。
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明年中央政府可能不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担保。但地方政府官员履职时间有限,各个主政者的思想理念因人会有差异,以致地方政府朝令夕改的事情也时有所闻,因而地方政府的信誉不能与国家信誉相提并论。这就要特别注意,如何约束地方政府按要求履行偿债义务,如何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另外,“偿债自负”毕竟是打破了两千多年来统一国家体制遵循中央集权“财权在朝廷”的铁律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与历史上的“诸侯私铸”有何不同,是否出现风险,都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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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1]141号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