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的上位法应该包括《侵权责任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议在汽车三包法律依据里面增加《侵权责任法》。

  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时提出救济的法。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充分、全面的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

  在产品责任中,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厂家、商家不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许多人认为在三包中应该“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这个鉴定是厂家举证排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不能排除,就要承担责任。消费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举证,不应该要求消费者承担高昂的举证成本。

      三包责任不应局限于“修、退、换”,《侵权责任法》低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包办法里面没有提到赔偿损失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里面还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