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建议修正为“必须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立案难”、“诉讼难”问题在中国一些地方,尤其在诸如强拆等方面显得十分突出。其中缘由,有的可能比较复杂,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造就的“立案难”、“诉讼难”,反正法院往往不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事实上被剥夺。

  据2011年10月24日新华网报道,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显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文,较之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一种进步,因为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而如此的话,原告则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诉讼权利。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修订,依然是乏力的。

  首先,“应当”一词与“必须”一语相比,其力度显然是差了一大截。

  其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应当”一说被延续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会让有关法官等群体习以为常,即对解决相关问题的现实威慑力不够。

  诚然,相关修正案草案已经指出不立案而出具裁定书了。

  但是,有关方面为何那么“吝啬”,那么热恋于“应当”,紧紧抓着“应当”这一乏力之说不放手,而不愿意代之以“必须”这一更能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词语呢?

  总而言之,笔者觉得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不予受理而出具裁定书之条文来说,依然乏力于“应当”。故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能将有关条文修定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此,才能更好地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