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的秋千架上仰望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星空
陈晓明
在中国共产党90年发展的历程中,有一个人的名字不能忽略且要永记。他出生在前清一个贫寒知识分子的家庭里,年轻时参加过辛亥革命并从事过反对袁世凯的活动;1920年与陈潭秋等一起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在中共“一大”代表中他是最长寿的一位“元老”;在中国近代急剧变化的历史潮流中多少显赫一时的风云人物被淘汰,但他始终站在历史变革的前列;在中央革命根据地他担任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长征到达陕北后他担任中央党校校长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他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上站在毛泽东主席的左侧;“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的他具有对马克思主义坚定的信仰和孜孜不倦的学习精神;他早年留学日本习研法律,通晓古今中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研究造诣精深;他的法律思想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的内容,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就是董必武——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法学家,是“依法治国”方略思想的最早奠基人、社会主义法制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主要奠基者和实践者。
中国的古老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罕有的延续数千年之久,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根深蒂固的法律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型则是一道摆在4万万积贫积弱的中国人面前的艰难险阻重重叠叠、前途扑朔迷离的历史难题,它无疑是19世纪中后叶以来持续一百多年的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这场法律文明转型一直是与中国社会转型相伴而行的,从孙中山到毛泽东,他们的伟大思想和伟大行为,为中国社会的转型作出了震古烁今的丰功伟绩。其间,从康有为、梁启超、沈家本、伍廷芳到董必武,他们为中国的法律文明转型奉献了自己的政治智慧和雄才大略,而只有董必武,他成功地把这场法律文明的转型推进到了中国法律文明史上的一个全然新型的阶段,并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准备了思想摇篮。
制度文明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政治表现形式,最终总是以法律文明的格式固化在社会发展历史之中。无论是文明的转型还是社会的转型,最终也总是从法律文明是表现出其最活跃、最激烈、最尖锐的转型态度,并以其最终所达成的有别于其他的法律文明成果而昭示于天下。在董必武的时代,以法律文明转型为代表的中国社会转型运动波澜壮阔、气吞山河,在世界的东方为人类文明史浓抹重彩写书篇章。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主张,试图引发一场君主制下的法律文明转型,虽一时间朝野呼应,但戊戌变法终究演变为宫廷政变而流产;清末新政煞有介事,陆续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商律》、《公司律》等试图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和民生转型的法律法规,但终因法律转型的目的与社会转型的期望相去甚远,这场转型美梦还是在辛亥革命的枪声变作大清王朝和中华2000年封建法律文明的噩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虽是中国法制文明转型中产生的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法制,但政权很快落入袁世凯手中而走调;北洋政府随后视法律转型为儿戏,在封建法制和伪民主法制之间推杯换盏,游戏人类,呈现出浓郁的“封建性、买办性的根本特点”,但均告草草收场;至于南京政府虽处于法律文明转型时代,推出了体系完整、规范详致的浩大法律工程,但民国以降,除南京临时政府外,其它政权炮制出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利益,毫无可肯定之处。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有幸成为法制领军人物,从而把一种崭新的法制文明形式带入了中国的法律文明中来,使得这场历经100余年的转型,在经历了一次次的不成功、挫折、挫败和破产之后,从董必武那里,最终实现了中国5000年法律文明的成功转型,也同时为后来的思想家和实践者提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思想摇篮,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也渐趋渐近。
董必武对中国5000年法律文明的成功转型做出重要贡献。中国法律文明的转型是一个从人治型法律文明模式向法治型法律文明模式的转变,由封建法律文明跨越资产阶级法律文明而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明的过程。董必武在这个过程中的重要贡献在于他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并以此为指导,完成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文明转型。董必武在根除既存法律文明形态上做出了不懈努力:废除一切反动法律,改造旧法律人。旧的法律文明一旦退出历史舞台,建立新型法律文明就是新型政权的重要任务。为确保社会的稳定有序、促进建设和发展,董必武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法律文明贡献出了创造性的政治智慧。其主要表现为以变通方式填补立法和司法领域的空白、领导大规模的新型民主立法活动、推行新型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在建国之初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有法学知识背景的人并不多见,董必武是为数不多的一个重视法学研究的人。在法律文明的转型过程中,董必武洞悉新型法律教育对于新型法律人才培养和推进新型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通过革命的办法,成功实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和法律文明迈向现代化的转型,毛泽东无疑是实现中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思想就是指导这一成功社会转型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那么,董必武就是毛泽东麾下推进中国法律文明成功转型的领军人物,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就是毛泽东思想在指导这一成功法律文明转型上的具体化——从“实行法治的施政方略”到“依法办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发展,在回答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敏锐地触及了人治与法治问题等。董必武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破中求立”的立法思想.这是一套包含了“破”、“立”、“备”三方面内容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其间融合了合理利用本土化资源、循序渐进立法等重要理论,董必武同志的立法思想无论是在亟待设范立制的建国之初,还是在立法活动突飞猛进的当代中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中流击水九十年,领航中国立潮头。依法办事仍然是今天法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在历史的秋千架上仰望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星空,回眸中国政治法律文明的发展轨迹,重温董老具有前瞻性价值的法制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我们高擎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火炬和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努力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诚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者。
刊载于中国战略智库权威期刊《战略与风险管理》杂志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