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报
近日,心脏手术常用的一种“救命药”在全国多地医院缺货。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督局备案并获得生产这种“救命药”批文的企业仅4家,因为这种药长期来一直处于价低利薄的状态,4家生产企业先后减产或停产。
现在常有药品尤其是一些老牌药品,因为价格问题而在药房、医院断档的事,只不过这一次因为是心脏手术必须的“救命药”,事关人命而格外令人关注罢了。
事发之后,患者喊救命,医院告急,但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却互相推诿。卫生部表示,药品断货的事情应该是国家食药监管局负责;国家食药监管局表示,他们只是负责药品生产的审批、质量安全等方面,价格是由发改委管理,必需的药品储备是由工信部负责。
该负责任的各方似乎都没有责任,可就苦了等待手术的病人和医院。事情到了如此不合理的地步,有人认为“药品生产不能一味跟着市场感觉走”,“国家对药品应建立长效的法定干预机制”,可有人却认为,恰恰应该相反,目前药品价格管制是有缺陷的。我们认为,“救命药”缺货罪不在市场,罪在制度设计不当造成市场错配。
计划经济时代,药品由国家计划单位定价,往往一种药药价十几年不变,药价是便宜了,但企业没有创新动力,患者也得不到更先进的药品;“以药养医”时代,医药生产企业虽说是独立的竞争主体,但不得不和用药单位“医院”合演“二人转”,药品不断变化包装抬高价格,让医院这个终端拿到“分红”;新医保时代,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省级政府招标药物,以量定价,截断“以药养医”的纽带。按照现代契约精神,中标企业应该保质保量按合约价格提供药品,中标药厂毫无疑问应该是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是,既然“鱼精蛋白”价低利薄,这4家药厂又为何应诺下这样的价格呢?
一种情况是“恶意低价竞标”, 现在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基本上要过两道关,一是获得食药监局的允许生产经营批文,二是中标各地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集中药品采购。既然获得批文,既然中标,就得保证供应。如果是低价竞标成功的,就说明企业承诺可以此价供应,否则就是恶意围标,就应该接受惩罚,如果患者不得不用高价替代药物,必须由中标不供药企业补偿差价。
第二种情况是“成本异常波动”,一种药品十几年价格不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如果还实行国家限价的确不合理,如果在中标供应期间出现成本大幅变动,药企也可以与各方协商,报请发改委要求涨价,或申请政府补贴。其实一枝“救命药”原价十多元,如果涨到二十多元或者三十多元,无论医院还是患者在当前的通胀形势下,都是能够接受的。毕竟现在一次心脏手术(心脏体外循环)除医保外,患者自己承担的也不是小数目。
“救命药”缺货是个案,但提醒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设计,避免新医保时代药厂“恶性竞争”。 比如现在的药品招标,往往出现“低价围标、高价卖药”现象,生理盐水的中标价竟然低于矿泉水,不合理药价背后要么是质量无保障,要么是供应无保障。医保低价药往往“没有”,顶替的是非医保高价药。
食药监局和招标的各地政府,有义务有责任排除低于成本竞标的药物,保证供药安全,而一旦确定供药企业,就要切实督促这些药企按照承诺保证供应药品。譬如,对于替代低价医保药的高价新药,除去通胀因素和新药的新药效因素(疗效更高和副作用更小)外,其与旧的低价医保药的差价,由获得批文和中标企业承担。由此才能发挥药品市场机制,归根到底有利于患者。这样,市场才不会错配,不会出现“劣药驱逐良药”、“贵药驱逐廉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