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乡开展普通中小学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为依据,运用现代发展论的理念和方法,对学校进行基础性、发展性和综合性评价,促进学校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自主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区教育均衡化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二、评估目的
(一)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遵循教育规律,优化管理,深化改革,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督促学校,更新教育观念,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创设条件,正确导向,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三)引导社会、家长树立全面的素质教育观念,正确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关心、支持学校工作。
三、制定细则
根据濮阳市教育局颁发的《关于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和范县教育局的会议精神,结合颜村铺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了检查要求及具体细则。
四、指标体系
我乡普通中小学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以原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方案”为依据,并结合我乡的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一)本指标体系分为“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基础性指标”是办学水平的基本要求,满分100分;“发展性指标”是学校的发展要求,满分20分,合计总分为60分。其中A、B二级指标的各项内容及分值均为指令性的,各学校必须遵循;C级指标的各内涵要素及分值均为指导性的。
(二)为提倡和激励学校在全面提高基础性办学水平的同时,还重视学校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的差异,根据我区实际设置了相应的“发展性指标”满分20分。
(三)本指标体系合计总分为60分,经评估“基础性指标”达到40分以上,且“发展性指标”达60分以上才视为“合格”等级;“基本性指标”达65分以上,且“发展性指标”达80分以上才定为“示范”等级。
五、评估程序
全乡普通中小学发展性办学水平教育督导评估从今年开始,准备用2年时间评估一轮。
(一)自评。今年上半年,各学校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建立相应的自评制度,收集整理资料,写出自评报告。学校自评工作应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于8月底将自评报告上报乡中心校督导室。
(二)复评。下半年开始,乡中心校将要对各学校进行复评验收,至明年年底全部评估结束。
六、评估结果
要正确、充分地运用督导评估结果,以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功能和激励功能。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的评优、表彰,以督导评估确认的等级为主要依据。
(二)上级对学校领导成员的考核、奖惩,以学校发展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
(三)为激励各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凡经乡中心校督导评估达到“示范”等级的学校,分别颁发“颜村铺乡发展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示范学校”奖牌;对没有达到合格等级的,将限期整改。一轮评估后,进行通报表彰,并上报乡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和督导部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1、节假日违规集体补课。
2、学校发生安全等责任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乱收费现象。
5、教职工有严重违法违纪或犯罪的。
6、学生有非正常辍学的。
7、信访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各学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自评,找出差距,改进工作,迎接复评,从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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