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体制的重要一试


  最好的办法是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需求加以合理引导,以公开透明的地方债取代透明度不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财政金融风险的化解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当下的中国货币政策的基调仍然是稳健的,但现实中,经常表现为紧缩性的政策,亟须尽快恢复中性。与此同时,积极的财政政策仍然需要坚持。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获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地方自行发债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各级政府财政的相对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相对独立运作的地方财政,收大于支或收小于支都是正常的。当财政收小于支时,地方财政的运行只能靠举债。但是,由于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当地方政府需要举债时,中央政府就必须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理办法,如1998年的国债转贷,再如2009年至今的财政部代发地方债。这些做法满足了地方政府的部分财力需求,但是,地方政府还是不能直接面对市场发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财政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地方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而得以满足的。虽说到2010年底总计10.7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从规模上是不足以撼动中国财政的,更不可能引发所谓的主权债务危机,但是,只要地方政府客观上有债务需求,那么即使有预算法的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绕道突破的可能性也就非常大。如果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方法不作改变,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信息还不够透明,那么未来中国财政风险则不见得就是可控的。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需求加以合理引导,以公开透明的地方债取代透明度不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四地地方债正式启动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现实中,地方债仍然蕴含着一定的风险。这种债务风险,更多地体现在债务期限结构的不合理上。各种债务期限相对较短,这与债务资金所对应的项目建设期和受益期限相对较长形成了突出的矛盾。地方政府用15-20年可以偿还的债务,一定要在两三年内还完,更容易导致地方政府陷入流动性风险。而四地自主发行地方债,为地方政府债务期限结构的合理化提供了一种可能,在短期内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应对债务风险,有助于财政的可持续性。

  四地自行发债试点,可以为地方直接债务管理提供经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必须直面发债规模选择。虽然目前发债规模的确定是在中央政府规定的额度内进行的,但如此综合地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盘子,则前所未有。地方政府还要直接和市场打交道,经办地方债发行、流通、偿还等诸多事务。这同样是过去所没有的。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要想发债成功,还要充分地披露各自的信用信息。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要顺利地发债,需要进一步增强财政透明度。而且,仅仅政府收支信息公开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地方债的债权方,更关心的是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因此,加快构建地方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地方全面自行发债正式启动需要诸多条件,也需要假以时日。但如果只是坐等各种条件具备才启动地方自行发债,那么制度建设的良机就可能错失。只要做好地方债的风险防范工作,局部地方先行先试,是合理的选择。四地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有着很强的应债能力,且处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改革经验最为丰富。四地自行发债试点无疑是正确的一步。而且,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中央财政的债务规模控制下进行的。较小规模的地方自行发债不太可能形成地方债务风险,也不可能成为地方转嫁债务负担给中央政府的一种路径。

  当然,仅凭地方债发行改革单兵突进,地方政府财权财力问题还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我们在认可地方自行发债试点的同时,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地方财政的问题还需要地方债之外的诸多制度改革来加以配套。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地方自身做出努力的基础上,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权、财力关系的确定上,采取向地方适当倾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