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的三大特点


  第一,它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撬动一笔较大的交易,人们把其称为对冲基金的放大作用,一般为20至100倍;当这笔交易足够大时,就可以影响价格

  第二,根据洛伦兹·格利茨的观点,由于期权合约的买者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即在交割日时,如果该期权的执行价格(strike price)不利于期权持有者,该持有者可以不履行它。这种安排降低了期权购买者的风险,同时又诱使人们进行更为冒险的投资(即投机)

  第三,根据约翰·赫尔的观点,期权的执行价格越是偏离期权的标的资产(特定标的物)的现货价格,其本身的价格越低,这给对冲基金后来的投机活动带来便利。

  对冲基金管理者发现金融衍生工具的上述特点后,他们所掌握的对冲基金便开始改变了投资策略,他们把套期交易的投资策略变为通过大量交易操纵相关的几个金融市场,从它们的价格变动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