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指南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指南
一、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范围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六类:中央厨房。
备注: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六)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餐饮服务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新办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餐饮服务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需标明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面积、尺寸);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自供水单位);
11、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根据经营情况提供如烹调、凉茶、点心等选择提供);
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的标示说明样张;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1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
1对要求所附18项资料,其中第一类、第二类中的学校食堂、第五类、第六类需提交1-18项全部资料;第二类需提交1-12和16-18项资料;第三类、第四类需提交1-12和17、18项资料(第9项资料视情况要求提供);
2、对于18项资料中的第8、12项如果内容多提交目录表即可,内容在现场审查时进行核实,部分制度、要求需上墙,如个人卫生管理制度等;
3、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4、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1、名称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核准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核准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地址门牌号变更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图、工艺流程图等)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4)新增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备选项)。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一式二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查体及培训合格证明;
5、房屋有效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更换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7、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媒体原件及复印件;
3、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独立法人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一式二份);
2、注销原因及情况说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不是被许可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每份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3、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每套附资料目录,按目录装订成册,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
 
六、审批流程
1、申请人下载相关表格或到县政务大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索要表格,准备相关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查体,取得健康查体证明等)。
2、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政务大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后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申请决定书》,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5、现场审查通过,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审查未通过,提出改正意见,进行改正。规定时间内通过复查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出具《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
6、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七、时限规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尽可能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或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九、咨询电话: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