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企改革看体制机制的创新


       价值中国网:我们知道您先后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及协会行业管理工作,请您谈谈您的工作经历和研究方向?

  卫祥云:我不是经济学者,或政治学者。我只是一个关注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并勇于说实话、敢于说真话的经济学人。我在山西财经大学财经专业完成学业后被分配进入当时的国家商业部副食品局,后来又在原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内贸局工作。在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到中国调味品协会工作并在2004年开始兼任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的主任。

  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由于这部分企业要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进行改制。所以我就从商业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去关注包括国企改革、转制的问题。在对国有企业转制和改革过程中,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有所不同,这就成为我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从1996年开始兼任行业协会工作,当时是政协不分。从此,我以中国调味品协会为实践基地开始摸索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人员待遇、协会作用、定位和发展等等,于是我又开始涉猎行业协会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研究。发表了一些关于行业协会和对国家政策研究的看法,为行业协会和社会发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和行业协会发展的研究,我开始关注宏观经济,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与非赢利组织改革,都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所以,我又将研究领域拓宽至宏观经济,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公益性国有企业跟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区别,由此涉及到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如:产权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改革、房产税改革及银行业改革等,包括目前的中国股市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问题。

  由于在政府部门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由于在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实践,使我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视角与众不同。我在研究工作中力求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不仅要不断地学习,充实各种知识,而且要善于观察和认真思考,形成理性建议,以供政府部门决策和国家改革参考,同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传播知识、引起思考的作用。我深知我的经济学基础与经济学家们有较大差距,他们都是掌握了大量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后,应用到研究中,从而进行理论概括以指导实践;而我是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经济学问题需要阐明有关道理时,再用我经过思考形成的观点到经济学知识中寻求基本原理,加以印证和对照,并提出较有说服力的看法和建议。所以,我将自己定位于经济学领域不断学习和攀登的人。

  我认为文章在精不在多,尤其是表达的思想观点要有一致性。对于深思熟虑的观点和思想一定要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手段和不同的方法予以传播。对于有的利国利民的事例和其代表的观点要反复不断地讲述,阐明其内在的逻辑和道理。我认为,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和阐释虽然五花八门,但不乏共同的理念和道理,通过求同存异一定会使真理愈辨愈明。所以,我的研究坚持独立客观,不受人为干扰,不为意识形态所囿。我相信唯有严谨、深思、理性,才能使研究成果准确无误,有的放矢,方能使决策者选择采用;但这不是唯一目的,观点的正确和历史感才是唯一的。如果研究唯权力马首是瞻,只为解读当局政策,甚至对明显错误的政策曲为掩讳的“官学”研究结果,我认为越少越好。因为它不仅仅浪费纳税人的钱财,还会贻误良性改革的建议研究。

  价值中国网:您的介绍让我们大致了解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领域,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社会发展改革和非盈利组织改革,请您谈谈研究的具体内容和关键点。

  卫祥云:
首先我们来谈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我认为在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中,主要涉及分配问题、思路问题、垄断问题、效率问题和体制问题。

  关于分配问题:当前对垄断大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导致了严重的分配不公,而且这一问题越积越大,深为广大民众诟病,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垄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国家公务员在薪酬分配上的巨大差距,造成了严重的互相攀比和部分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助长了腐败,毒化了社会风气。一些专家学者虽然提出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和经理期权等主张,但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

  所以,我认为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国有企业关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方针,力争在关键领域有所突破;二是不能盲目地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国外企业相类比;三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实行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分配管理制度,即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准公务员”管理。

  关于思路问题: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通过“抓大放小”战略,国企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就以后,改革的动力有所减弱,改革的方向似乎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发生偏离,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做法在实践与理论两方面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很多简单问题被复杂化了,一些具体问题又被抽象化了,理论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越来越教条化了。

  所以我认为,垄断和公益性国有企业不能“股份化”,企业管理应实行“准公务”管理。在具体改革思路上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凡涉及资源垄断、行政垄断、国家安全、军工和具有公用性质的国企一律应实行单一的“国有体制”;在上述领域已经实行股份化的国企应分期分批回购,回归国有体制;从而确立一套严格科学的国企管理模式和架构。二是在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应逐步退出,让位于民营企业。三是国企实行严格的“准公务员管理”。从领导层到员工,均应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准公务员管理”,实行“行政级别制”和“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制”等。按照这个思路,把垄断性、公益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分开,然后再去研究和部署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这才叫正确做事。

  关于垄断问题:我坚持认为国有垄断企业不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制”企业的特点有二,一是产权明晰且要落实到自然人,而国有垄断企业的资产是全体人民的,无法落实到每个自然人;二是企业资产可以交换、转让和出售,而国有垄断企业的资产不能交换、转让和出售。“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资产的可交换、转让和出售。而国有垄断企业的产权十分明确,即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同样不具备这样的基础和条件,也没有必要去这样做。当然,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是应该鼓励这样改革的。而在垄断性和公益性国有企业改革中可以搞民营企业的进入试点。试验成功后可推广,不成功就停止。现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不允许民营企业搞试点,而过早地引入了外资或外企。

  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首先要正确区分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然后分类研究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改革。我认为国有垄断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只有实行单一的国有体制,才能完成全体人民赋予国家的重托。目前在国有垄断企业实行单一的国有体制即使不是最优选择,也应该是最正确的选择。同时,我认为这种改革思路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业的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关于效率问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效率孰高孰低,永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亦不同。国资管理部门往往引用绝对效益和同比增长率,但这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们要的是“政绩”,而非“实际效率”。我举两个例子:从2009年和2010年的中央企业公开披露的经营情况看,资产利润率只有2.83%和3.49%,比存银行的利息还低很多。另外按照2009年中国企业500强统计公开披露的信息看,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为1.5%,而民营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为3%以上,相差50%。从这两组数字看,完全可以引起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和思路的反思,即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对国有企业改革思路进行校正。

  关于体制问题: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长远目标出发,还是要把重点放在体制改革上。我认为如果再不厘清国企改革的思路,对国企体制改革进行校正,将对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并影响到诸如政府职能转变等其他方面的深层次改革,甚至影响到安定团结、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当前,要使国有企业改革走上正确的道路,就必须要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概念发生混淆,必然会像“盲人摸象”,把“局部”当全部,从而无法准确“定位”,也就难免得出“南辕北辙”的结论,最终贻误改革的大计。至于学界热议的“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问题,我认为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会长期存在,并以各种手段和形式出现。由于这一问题本身属于“伪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结论,所以我们还是不要纠结于概念之争,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研究现象背后的问题实质。   

  所以我认为目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敢于面对和正视不容回避的5个问题:

  第一,分类管理。即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首先要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领域和行业。如:1、自然资源行业:如土地、港口、石油、煤炭、电力和地质矿产行业等。2、军工行业:如军用航空、航天业和兵器制造业等。3、基础科学研究院(所)和部分国有大专院校等。4、文化传媒产业: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部分出版社、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传媒产业等。5、供水、供气、供电和邮政等公用事业行业。6、铁路、公路、机场和航运、海运等公共设施行业。7、承担国计民生重要商品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流通产业。8、政策性金融服务业。9、公益性国有医院。10、与上述行业或产业相关的部分企业等。除此之外,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要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分类管理上,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问题,要先试点,后实践,再推广,其中,对外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在竞争领域的经营情况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制订逐步退出的时间表。不能因为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还有利润就高枕无忧。谨防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重蹈“国企脱困”的覆辙。

      第二,统一出资。即企业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凡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出资人只能是一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不能落实到自然人的情况下,以中央企业为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唯一的出资人(全国人民)的代理人,即用通俗的话讲,实行“大国资统一管理”。

  但是,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仅包括120家大型企业。没有实行大国资统一监管的企业还有三大类。一是金融证券业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等;二是分散在国家各个部委的直属企业,如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企业;三是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包括文化传媒产业改革形成的文化国企等。其资产归属尚未明确,包括文化传媒产业领域市场准入方面的无形资产,都应该明确其评估办法和出资方式。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应委托“国资委”或“发改委”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也应该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甚至开展全民大讨论。对目前一部分省市实行的“国资统一管理”模式试点应予支持。

      第三,行业监管。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根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企业要分别接受行业管理(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虽是“特殊企业”,但不能搞特殊化。要遵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去登记、注册。履行法定义务。凡是要求其他企业做到的,国有企业都不能搞例外。其次,国有企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尤其是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更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至于文化国企,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包括宪法)规定,业务指导与监管单位不仅有政府职能部门,还有执政党的职能管理部门。这是国企改革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行业监管需要重新定位的问题。

  第四,阶段推进。即指国有企业改革从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有进有退”的战略方针,到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主持的“抓大放小”改革,再到目前的继续改革,每个阶段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执行不同改革方针和政策。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新的发展阶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的探讨和解决,确实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对于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来说,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措施和方法确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虞。而前人之镜,可为后人之鉴,但“前人”不可能代替“后人”审时度势,进行决策。则是浅显明白的道理。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尤其需要根据“天时、地利、人和”做好现阶段的顶层设计。

  第五,产权到民。即指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资产和其创造的价值能够真正落实到全国人民。不容讳言,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以陈志武、张维迎为代表的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学者提出了相当有见地、有水平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思想和言论。本人虽对此观点属于坚定支持者,但我认为对此大可不必以进、退为界;以左、右标签;以好、坏分野。而应该允许发言、允许讨论、允许质疑、允许提出更好的见解。只有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真理才能越辩越明,越能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起到警示和参考作用。

  总之,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的研究一定要秉持独立、客观和理性,切忌发表情绪化的言论和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如“打倒垄断国企”和“国企红利分配是伪问题”等。至少从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和经营的现状看,垄断性国企尤其是公益性国企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应该上交红利的。这也是国企改革阶段推进绕不开的议题。我们一定要尽力避免制造对抗气氛和人为地制造矛盾,以免“欲速不达”,甚至连传播思想的作用也被抵消。

  其次,在社会发展改革领域,我比较关注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研究。对于社会公平的研究,我认为更多层面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比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效率问题;国有企业的边界问题;国有企业不应实行民营企业的分配制度等。而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我认为不能够只通过表面现象去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我们应该分清楚,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由于能力差别、技能高低和效率大小造成的,还是由于垄断资源、权利机制和腐败条件造成的。如果是前者,广大人民群众会心服口服,即使有差距,也可通过“二次分配”得以解决和纠正。如果是后者,通过“二次分配”不但不能解决,还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恰恰是后者造成的。

  所以,我认为目前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其原因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过重。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在30%,有的专家认为在20%。但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我国纳税人供养的各种行政和准行政机构及人员,就会对税负的大小略知一二。即现在的纳税人不仅要供养政府行政人员,还要供养各个党派、一些社会团体、政府智库甚至部分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这是中国一大特色。试问如此多税和不断地增加新税种,怎么能不挤占劳动者的收入?二是垄断国企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造成的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诟病的社会问题。三是部分公务员非法暴富后或隐匿资产或转移海外,形成严重的收入差距。这部分收入,当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严厉打击。四是由于通货膨胀,改革开放初、中期逐步形成的中产阶级被消解于流动性泛滥的货币狂潮之中,财产性收入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只是一句空话。五是农民收入虽有增长,但农村中的相对贫困人口是增加的。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只有通过减税,降低居民收入流向政府收入的比重;同时实现垄断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公务员化并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还要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释放民间活力等。

  第三,关于非盈利组织的改革问题。我认为主要是放松管制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现在,有部分社会组织政社不分,成为了事实上的“二政府”,或打着政府主管部门的旗号招摇撞骗,既有损于政府形象,又败坏其他多数社会组织的声誉;另一方面,又有大批社会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造成大量社会民间组织无法准入,助长了一些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蔓延。公平竞争无从谈起,权力寻租屡禁不止,这种状况对发展公民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观极为不利。虽然今年以来,各地对此项改革有所突破,但仍然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如北京市年初推出了社团组织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政策,属于突破。而国家民政部披露的登记新政中却不包括工商行业,实为美中不足的一大遗憾。又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工商联同业公会的登记政策,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我们的政策存在进一步退两步的情况,令人忧虑和不安。

  价值中国网:最近,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决议。您认为文化国企的改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卫祥云:
的确,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吹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的号角。一批原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将要转变为企业。“文化国企”的概念浮出水面。

  首先,要明确文化国企的概念。“文化国企”是指在文化产业领域由国家作为出资人组建的全资、独资、合资和国有控股的经营性企业。根据目前我国“文化国企”的实际情况,其业务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五类:1、出版业:主要指以出版报刊、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为主营业务的出版社、出版公司、报社、杂志社等。2、演艺业:主要指以进行对外演出或公开播放影片为主营业务的剧院、剧团、演出公司(院线)等。3、影视业:主要指以拍摄和播放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及广播节目为主营业务的影业公司、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4、网络传媒业:主要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传播服务及相关延伸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新型传媒企业,如新华网、人民网等。5、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文化国企。

  其次,要进行文化国企的重新定位。在我国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涉及上述业务的单位基本为事业单位,参照行政体制予以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支出负担,人员参照政府公务员管理。因其不属于企业,也就不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后,文化领域的大多数业务开始放开,除一些业务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行政许可外,放开竞争是必然趋势。在竞争中必然出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所以“文化国企”应与其他民营企业有不同的定位。其公益性和特殊性非同一般。

  “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在于不能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应充分认识文化国企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一方面担当着传播先进文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肩负有支持发表不同意见和思想言论、发现和挖掘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真知灼见的社会责任。只要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或者是理性的异见传播,甚至是抨击时弊的言论都应以包容的姿态给予支持。

  第三、要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对公益性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区分“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和分类管理。明确“文化国企”的边界,应引导“文化国企”退出竞争性文化产业领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文化国企”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应给予财政补贴的扶植和税收减免的优惠。

  第五、鉴于“文化国企”的特殊定位,也应该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以前的文化单位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如出版业由新闻出版署管理;广播电视台由国家广电总局管理;文化演出公司由文化部管理等。文化事业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以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暂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文化国企”进行改革。但由于中央宣传部是党的宣传部门,指导性的方针可以确定,但具体工作难于操作。因此,“文化国企”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我认为目前应参照其他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出资人。监管工作可继续维持原有部委的管理格局,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应成立“中国文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国企统一监管。只有实行出资人和监管单位分开,才能引导文化国企的正确的发展方向。

  价值中国网: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您一直关注的领域,您认为对于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

  卫祥云: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是非常好的,需求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调整是主流。但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我认为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正确区分食品行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什么是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就是行业组织的管理行为。通俗的讲就是“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如制定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革新,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正确消费都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什么是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的执法行为。通俗的讲就是“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对于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食品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上是不同的,混淆二者的概念容易造成监管的空白和混乱。

  第二、要认识到中国食品安全乱象的根源是社会问题。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其乱象的存在,绝不是食品行业特有和独有的现象,也不是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执行问题,更不是依靠加强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或彻底解决的。这种乱象的具体表现为:有法不依,明知故犯,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官商共谋”,其背后则存在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社会诚信的缺失”是产生这种乱象的基础。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公开的“规则”和“潜规则”是造成社会诚信缺失的直接诱因。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诚然要靠食品行业的科技进步,要靠食品行业大批的专门人才,要靠企业和企业家的共同努力,要靠行业中介组织的优质服务,要靠政府制定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社会政策;但更要靠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作保障。这一点坐起来比较难,但不得不做。

  第三、谨防食品安全管理走入误区。

  误区之一,食品安全监管须创新治理理念。“创新”一词,目前在我国很流行。但用在政府管理上,则是极大的误区。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应该在《行政许可法》等配套法规的指导下依法行事,而不是鼓励政府行政人员去搞什么创新。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则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做出具有强制行为的裁决并有执行的权力。因此,“试错”是必须的,而“试错”不等于创新。至于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在较长时间内按照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职能,通过多种形式的专家咨询和司法实践的检验与博弈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其中,创造性的思维非常重要,但绝不等于政府监管理念的创新。如果要讲监管理念,那就只有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和明知故犯。而不是所谓的创新治理理念。

  误区之二,食品安全监管要用重典。我认为所谓的“食品安全监管要用重典”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讽刺。首先,“要用重典”体现出的不是“依法查处”的治理理念,给“有法不依”以可乘之机。其次,“要用重典”给了行政和执法部门人员相当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为他们滥用行政权力埋下隐患。第三,“要用重典”的做法类似于搞运动式的“从重从快”,这和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由于这种错误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和存在,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司法结果。对于同一性质的“刑事案件”,甚至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有的判“死缓”,有的判几年,量刑不一,还有的甚至能够逍遥法外。由此可见,“要用重典”更可能造成只有“法律”,难有法治的严重局面。

  误区之三,发展快速检测意义重大。食品质量检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但仅仅靠或企图依靠食品检测来解决食品安全与监管则非常不现实,也不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办法。从近几年出现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和“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看,都是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和添加违禁物质的刑事犯罪行为。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可以为案件的查处和处理提供一定的仲裁依据,也是解决此类食品安全事件的权宜之计,但绝不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长久之计。此外,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企图通过检测,把道德范畴的自律行为作为一种长期的监管措施。完全忽视了商业行为中的诚信机制。对于许多应该分类管理、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的行为,认为只要制定一个检测方法和标准就能解决。而忽视了生产好的食品主要靠生产厂家的努力,生产假冒伪劣及不安全食品的害群之马只是少数。是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行政,认真查处的。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区分商业行为、道德标准和法律底线。尤其要防止过度监管、罚款创收、区别对待和设租寻租等现象发生。

  价值中国网:恭喜您的新书《改革的逻辑》将要出版,我们知道改革的话题一直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在这本书里,您将会与读者分享哪些令人激动的观点?

  卫祥云:
《改革的逻辑》一书正在出版社审稿。正如你讲的那样,在本书中关于“改革”的话题贯穿始终,而且这些话题都是全社会、全民比较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社会发展改革和非盈利组织发展以及目前关注度较高的食品安全监管等问题等。在前面的对话中,主要观点都讲了,重点在于讲道理,阐明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也可能有些挂一漏万 ,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通过《价值中国》来讨论。欢迎大家批判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