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于国家,如同体系文件之于企业,是国.家管理的程式化。以法.治国是取得了最广泛共识的治.国理念,在国家管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与企业管理体系一样,以法.治国也存在程式化管理的通病。
首先,法律体系的建立面临企业管理体系建立相同的问题,而且更为复杂。
广义的法律包含宪法、专门法和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按“有法可依”的要求,法律的完备性要用是否使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来衡量。当法律所要调整和规范的范围越来越宽时,其适宜性和协调性难度就越来越大。立法部门对立法调整对象的深入了解是解决法律适宜性的前提,这里的了解不仅是对其外在表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对其内在规律的了解,而这是我们的立法部门通常容易忽略的。我们的立法部门往往超然于物外,并不是立法调整对象的利益相关方,只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制定的法律往往造成被调整对象的利益受损或效率低下。
立法权统一归属于一个部门,会造成脱离现实建空中楼阁;立法权分散到多个部门,又会造成系统性不足、互相冲突。
立法方面的前述缺点案例比比皆是,在行政审批方面的规范尤其突出。以企业登记为例,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技监部门、银行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有反复提交要求,一份房产证复印件需要提交六次,在一个税务部门的不同科室就被要求分别提交。而以自家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工商与居委会要求互相冲突,造成企业无所适从。
国家虽多次清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这种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法律执行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以法治国的总要求,根本没有得到全面执行,也根本不可能得到全面执行。
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不适宜,或互相冲突,依此法执行就会违反彼法,必然导致“有法必依”的落空。而法律的修订更是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不合法现象就必然长期存在,“违法必究”也就同步落空。“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长期落空必然形成不良示范,进一步破坏法律的权威。
撇开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文字方面的歧义,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的参差不齐也是造成以法.治国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有法必依”需要全体国民完全理解并执行法律的要求,而要求全体国民整齐划一地理解并执行法律要求无异于天方夜谭!只要有一个国民没有按法律要求执行,就宣示了“有法必依”的落空。即使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道德和法律经常熏陶的国家公务员,都经常有不按法律办事的事例,更不用说普通人了。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不间断的监控和纠正,而且要求执法者完全熟知并忠于法律要求。这两个要求同样无异于天方夜谭。不间断的监控需要完全熟知法律要求的执法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对执法者本身的监督同样会陷入悖论。大量违法事件得不到纠正,就宣布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破产。
法律的自我完善同样是无法期待的。法律调整对象天然就没有完善法律的动机,他们同样会选择“绕道走”的策略,尤其是他们完全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时候。立法者因其超然地位,他们也没有完善法律的动机。修订法律会涉及到相关利益调整,追求稳定拒绝变化是人之天性,因此他们也不会主动发起对法律的修订。
当法律和现实越来越脱节时,法律就成了权力的附庸,需要时举在手里作为武器,不需要时踏在脚下或放在书房。这就与以法.治国的理念越行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