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报道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替群众”向遂平县公路管理局“要账”的故事。不管怎么说,在当前很多地方政府都把“上访”看作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而千方百计地加以阻挡拦截之时,这位张院长却“冒官场之大不韪”,“亲自”拉着“老上访户”去基层政府机关讨要赔偿,即刻为老百姓解决了一个大难题。
对于这个新闻事件,也有媒体发表不同意见,文中以专家的名义指出,“信访不信法”是“不正常现象”。评论认为:“从程序上讲,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应该走正常渠道,无须烦劳高院院长。”“循着信访这条路反复处理,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
继续深挖细想,这个新闻事件本身以及对其正面的或负面的评论,非常有趣地反映出当今中国社会中不同立场的碰撞。其核心是这个事件的结果——“老上访户”拿到了法院判定的赔偿款——到底是“权”的胜利还是“法”的胜利?
据报道,这件事情是河南全省法院“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中的一幕,而这次活动是“河南全省法院把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当事人作为回访重点,听意见、找问题”。按张院长的说法:“我做好了挨骂的准备,要充分理解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骂声和怨气是一种无奈地表达、无助的宣泄。法官不能坐堂问案,一判了之,沟通本身就是一种效果。”在听了这位“老上访户”的诉说之后,张院长拉着他的手,“走,咱一块去公路局,找他要钱去!”张院长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被看作是一次院长“亲自”出马的不拘形式的法院强制执行,其结果当然是遂平县公路管理局赔款了事。如此说来,这难道不是“法”的胜利?
但是,这个故事还有另一面。“老上访户”因遂平县公路管理局不当架设路障,使其翻车负伤,为此打起了官司,庆幸的是民赢了官。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公路局赔偿2.7万元,但却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于是,“老上访户”只能不断到县里、市里和省高院上访反映,由此才引出了这个故事。这一回,张院长“亲自”出马来到公路局,一不寒暄,二不听辩解,摆明了法律规定,就直接说 “两万多块钱,一年半还没赔偿到位,这是失职。这钱对你们不算什么,对老百姓却是救命钱。”“就是来替群众要账的!当事人家实在太穷了,请现在把钱还他!”结果当然是讨要成功。张院长还代表全省法院向“老上访户”道歉,更有趣的是,“遂平县法院院长也忙鞠躬致歉”。如此看来,这似乎又是“权”的胜利。
也许,当我们在此为“法”啊“权”地缠夹不清之时,老百姓说话了,不管是“法”是“权”,能够帮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就是好的。这正应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当然,像张院长这样,集黑猫、白猫于一身就更好了。因为老百姓只要找到他,“法”啊“权”的就都有了。
为什么在专家那里,是“法”是“权”就那么重要,而到老百姓那里,似乎又不那么重要了呢?其实,中国的传统就是把“法”啊“权”的混作一堆的。自古以来,升堂审案就是地方官员的“本职工作”,老百姓有冤情也是直接到地方衙门击鼓申冤的。所以,自古以来流传至今的“打官司”这个词,虽不符合学术规范,但即使是法律专家可能也不得不用。
三权分立,在中国不过是近100多年的事情;而真正把“法”当回事,也就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这十多年。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法治社会”,除了立法、执法之外,恐怕还要有普遍的社会行动加以配合。现代立法,譬如劳资关系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立法,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多是社会行动的结果。在中国,因为没有相应的社会行动的配合,诸如此类的立法大多是“软法”。
目前,我们的立法、执法还有很多缺憾,还不能满足真正的法治社会的需求。如果现在我们不为老百姓的维权开辟其他渠道,“维稳”可能就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如今,我们已经为“信访”立法,老百姓上访应该被视为有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和社会行动。但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误读或者曲解了中央“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思想,而是用“截访”的办法把问题“摁”在或“捂”在基层。
更重要的是,我们评论的这一新闻事件告诉我们,很多“老上访户”的问题本来并不复杂,完全有可能在基层得到圆满解决。为了安定团结,我们何不像张院长那样痛痛快快地乐而为之。
高院院长为民要账:是权还是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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