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日前参加“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时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
国企改革向何处去?这是一个关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时代命题。在国企暴露一系列问题、各方强烈呼吁进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国资委负责人的讲话无疑引起了各方关注,而这种改革努力(即便是尝试)亦值得肯定与嘉许。
关于国资委副主任邵宁的讲话,各方关注的首先在于国有企业性质“公益性”与“赢利性”的“二分法”。国有企业应该担当公益性质的民生职能吗?笔者以为是没有疑义的。这首先可以从现代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中寻找答案。——一个没有争议的认识基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部性、自然垄断、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存在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等等,是国有企业存在的被普遍接受的理由。由此反向观之,国有企业存在于市场竞争不能涵盖的领域(所谓的“市场失灵”)或者因国家战略安全需要而限定竞争的领域,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在宏观调控、抒困民生中谋取“国家租金”最大化也即是全民福祉最大化的职能,而不能是一般企业追求赢利最大化的功能。
关于“公益性”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有声音认为国有企业担当这一职能是否又回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的质疑,如果从上述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进行认识,并且将公益性国企限定在上述范围之内,应该可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经济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是有它的清晰边界的,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国企担当公益功能也并不排除其为了保持一定的积累而赢利,只是这种赢利性应该受到管制,至少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
而国企的市场与计划条件下的这种功能差异,也决定了目标实现方式的不同,关于前者,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的探索,有大量的经验与教训可寻;国内地方性居民用电、供水、供汽等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正在担当这种功能,也有经验可寻。
应该着重探讨的要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具有以赢利为目标的职能?基于上述的边界限定,单纯追求赢利职能的国企定位在发达国家似乎是先例不多,但在我国,因制度性质所决定以及要求的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制与领导地位,也就决定了需要一些类型的以赢利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由此,如何划定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赢利性边界,是一个需要认真权衡与明确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国有资本在以下五大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一是石油、石化、煤炭、电信、电网、发电、钢铁、造船、航天、军工;二是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三是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交、地铁;四是银行、保险、证券及报纸杂志出版、电影、电视广播;五是文教及卫生医疗等。判别哪些行业主要担当公益职能,哪些行业可以有限赢利,哪些行业可以充分赢利,其实也是应该可以找寻到合理的边界的。
第二个方面是国有企业宏观调控方向以及内部治理问题。对于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调控方向,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赢利型企业所在行业应该放松行政准入管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在内部治理方面,鉴于国有企业固有的两类委托-代理性质的不同所决定的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先天不足的特征,比如容易出现的行政与官僚气息、浪费与效率低下问题,如何改革宏、微观管理与治理机制,防范此前所暴出的类似“天价酒”、“天价吊灯”、利用国有资产购买别墅,甚至国企高官寻租腐败等问题发生,应该是较长一段时期改革的一个重点。
第三个方面是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机制,这也是当前各方热议与反应强烈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存在过度垄断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已经日益显露出它的不合理性,亟待改进。而综合上述第二、第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改革首先可以从收入分配入手,重点是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行为,以及从宏观角度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二次分配”功能。
(刊载于12月13日《新京报》,略有删节)
国企"赢利"与"公益"的边界应当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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