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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孕,为传宗接代,双方决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他人产生感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9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补偿款。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一直未孕。后经检查,被告被证实无生育能力,原、被告双方十分伤心。原告见被告整天不开心,就劝被告不要太放在心上,实在不行,双方可以去领养一个小孩。为此,被告对原告十分感激,并深深的感到愧疚。
2008年,被告见原告抱着别人家小孩玩得不亦乐乎,内心更是难过,遂产生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决定实施借腹生子的计划,但被告要求原告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被告15万元。同年6月,双方找到了吴某。随着原告与吴某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多及吴某的怀孕,原告与吴某的感情也日渐增深。
2009年8月,吴某生育一子,原告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由于原、被告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终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原告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也不符合婚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不予认可。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
作者:李国红 转自中国法院网
姓名:李中华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5010505535 1326988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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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刘某与妻子事实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2、晁某与妻子关于子女抚养案件;
3、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讨要遗产案件;
4、陈某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等婚姻家庭案件。
主要著作《论企业规避劳动法》、《论劳动者如何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婚前按揭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