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律师谢得三:离婚财产分割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财产律师谢得三:离婚财产分割

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他人财产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无权进行分割的。

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及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就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两种并存的婚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法定夫妻财产制来处理。反之,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就按约定来办理。同时,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后所得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建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结婚证的领取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的起算点。如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办理了结婚酒席且双方共同生活,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那么因同居产生的财产关系并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对方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妥善的解决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我们确需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所了解。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同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来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婚后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则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而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则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我们所分析的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法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我国民事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或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该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在签订该约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由于该财产约定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该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间关于财产归属的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另,夫妻财产约定优先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而,要确实处理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就必须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有一个全面深入了解。

当夫妻间的情感划上了终止符,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亦应得到妥善分割,以确保夫妻各方的合法的婚姻财产权利,为他们的这段婚姻生活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