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全民
以所谓国际惯例理解,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为了只让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不让政府侵害私有财产。因此,宪政的同义词是有限政府。同样是国际惯例,如果不保护财产权,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目的和积极的意义,剩下的是消极的干预甚至暴政。
全人类的基本命题: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是政府的根本目的之一。
实证分析的结论: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不保护私人财产却保护人的自由与生命。如果一个政府鼓吹一个观点:我们保护全体公民的自由与生命,但是,我们必须否定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这样的政府是不是在保护全体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呢?在逻辑上,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一旦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不被承认,宪政和有限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若是不承认私有或是废除了财产权,法律就是多余的,宪法更是多余的。
国家没有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的特有权利。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宪政。对财产权的拒绝就是对宪政的拒绝,对财产权的排斥度就是对宪政的排斥度。
回到所谓全人类的基本命题上:政府的神圣职责就是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政府首先必须承认私人的财产权利,为实施宪政和有限政府奠定基础。政府若是不承认私有或是废除了财产权,那就等于废除了法律,宪法也就是一个摆设。承认全体公民的财产权就意味着实施宪政。对财产权的承认和维护就是对宪政的维护,对财产权的接纳程度就是对宪政的接纳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没有必要拥有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的特权。
有限政府只需要坚持一个简单的原则:政府保护全体(守法)公民的自由与生命;政府不否定任何(守法)公民的私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