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那么上述种种尴尬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造成如此尴尬局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宅基地功能变迁与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冲突。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文本;有关农村宅基地方面的一些制度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概括起来,农村宅基地制度主要内涵有四个方面,即“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面积法定”、“一户一宅”。意即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成员的身份就可以无偿取得农村宅基地,并可无限期地使用和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限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者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禁止抵押;农村宅基地分配面积由地方法规规定了上限;一户只有一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机会,转让了其宅基地再次申请的将不被批准。那么,现行制度的这些规定何以与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变迁冲突了呢?
农村宅基地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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