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误撞“劫匪”,好心办成坏事也该褒奖!


广州男子蔡永杰眼见“抢劫案”发生,想要见义勇为的他驱车拦截跑在前面的“劫匪”,将其撞倒,以致“劫匪”当天死亡。不料“劫匪”非“匪”,而是加油站经理,追他的人是加油站员工,两人并非抢劫与被抢劫的关系。这种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该不该获得奖励?……话题顿时引起了网友的一场空前热议。(20111206南方日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两千多年以前孟子就有舍身以取义的训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滚滚,当下社会道德已经严重沦陷,见义勇为也成为了极为鲜见的稀罕物。尤其是天津许云鹤案以来,8旬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孩童被撞伤路人熟视无睹、遭遇抢劫旁人只见围观不见相助等等之类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于是,呼唤道德立法和重奖见义勇为者的呼声,就愈来愈为强烈了。

然而,蔡永杰这次“见义勇为”却出乎人了人们的意料,也给相关人士出了一个难题。而网友争论的焦点,也就在于“劫匪”非“匪”、勇为致人死亡。尽管网络调查显示;搞不清状况不不算见义勇为的占19.5%,属于见义勇为但过当的占76.6%。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算见义勇为,因为他毕竟撞的不是抢劫犯。除非公安部门如果认定这是见义勇为行为,并报送到基金会,我们才会受理。

多数网友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般是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在短时间内以专业的技术来做出谨慎判断,显然与行为时的紧急情况不相符,也有悖于情理法理,只要行为人尽了一个理智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不影响见义勇为成立,而不能过于苛求见义勇为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因而蔡永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悲剧,但是其见义勇为的热心值得鼓励,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社会应该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也有网友质疑,如果对蔡永杰似的见义勇为予以褒奖,将会产生一种不好的效果,人们可能会以见义勇为的名义导演一个蓄意的伤害。

很显然,由于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其保护,我国尚无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方面的争论并不奇怪。但对于蔡永杰的这种行为该不该定义为“见义勇为”,这倒以为这是个无需争论的问题。《辞海》中见义勇为一词是指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这一解释虽显笼统却道出了见义勇为的本质即为正义而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正义,而不是为获得报酬和其他目的。蔡永杰在既没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也没有任何私心杂念的情况之下即勇而为之,主观上是没有罪过的。况且,见义勇为并不是根据结果来认定,而是根据动机来认定。所以,蔡永杰的“撞人致死”充其量也就是“勇为过当”、出于好心办了件坏事而已。

其实,“好心办坏事”的事情也并不鲜见。比如:合肥农妇刘士圣驾电动三轮车去赶集,路遇本村一老人。看她在大太阳地里一步一步挪得艰难,便提出顺道捎一段儿。老人欣然上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老人死亡。刘士圣心中不安,主动提出赔偿;死者家属无论如何都不要,并说:我们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20110920人民网-《人民日报》)——当然,事情与事情不同,悲剧与悲剧结局不一。尽管我们无法将此两案相提并论,也承认本案中受害者家属索要赔偿的合理合法性,但在“见义勇为”稀缺的现实语境之下,蔡永杰虽为草根却有着善良仗义、勇于担当的精神也是值得尊敬和支持的。

温家宝总理曾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缺失人类最基本的做人良知和原则,社会必将堕落和衰亡。所以,我们目前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大家都放下包袱去见义勇为的问题,而不是考虑见义勇为会不会被滥用的问题。而对于蔡永杰的不行遭遇,在法院的量刑方面、在帮助他赔偿被害人家属方面,政府和社会也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昨日,南方日报将蔡永杰的故事告知好人基金创办人谈方,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蔡永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的确过当,蔡永杰应该为自己的鲁莽行为承担责任。但为了鼓励民众见义勇为的行为,同时为了安慰被害人家属,谈方表示,该案审结后,好人基金愿意对蔡永杰的赔偿行为提供适当的救助。——在国人已迷失了道德的方向、道德滑坡已成为社会最大诟病、见义勇为已成为稀缺资源之时,笔者强烈建议对蔡永杰从轻发落,以激励社会大众敢于、积极地见义勇为!

(李吉明2011127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