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笔者认为,退市制度应增强约束力和震慑力。
首先,从退市条件来看,第一条:“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自创业板推出至今,只有3家公司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的处分,尚没有一家公司受到公开谴责(深交所的处罚分为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其中公开谴责最严重)。
再看第二条:“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目前创业板还不成熟,公司股价与其真实价值经常处于偏离状态,股价低于面值的可能较小;而且,创业板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一般较高、发行在外的公众股比例较小,大股东只要介入二级市场控盘30%以上的流通筹码,基本就可影响二级市场股价,进而维持上市资格。
其次,在加快退市速度方面,也有两条。第一条:“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要规避此条,在公司净资产将归零时,只要公司停止主营业务,减少开销,再加上房租等收入,收入大于支出,这种净壳公司就可长久生存。
再看第二条规定:“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也即平均每个交易日有1万股交易量,即可避免退市。即使在市场极度低迷的11月28日,创业板交易量最少的上市公司——千山药机(300216,股吧),其交易量也达8万多股。
总体来说,创业板退市制度让人感觉力度不够。如果创业板几百家公司一年的退市比例过小,对上市公司的压力也将较小,很难对整个市场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只有市场达到一定的退市比例,留存于市的上市公司才会时刻感受到危机感,也才会激发公司之间相互竞争动力。
2003年到2007年期间,美国的纳斯达克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英国AIM的退市率大约为12%。笔者建议,创业板每年退市比例应不低于10%,只有让市场始终存在“后有追兵”的竞争压力,一些公司才可能脱颖而出成为较有影响的企业。创业板市场容量有限,只有提高退市比例,市场才不会因为大量公司上市而脱离买方需求。一旦市场得到基本平衡,各项正常功能也才能有效发挥。
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围绕以下几方面提高退市标准:一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或股权结构;二是公司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三是上市公司因涉及资产处置、冻结、财务状况欠佳等情形,造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四是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
总之,创业板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博采众长,形成富有特色的退市标准。目前应将每年退市比例提高到10%以上,将来如果市场容量达到基本饱和,则应让退出家数大于进入家数,争取在创业板形成类似“末位淘汰制”的机制。当然,这些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微调,以防止某个时期过多股票退市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增强创业板退市制度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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