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和完善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一、现实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提高组织化程度,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经营体制创新,是广大农民在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条件下的伟大创造,同时也是广大基层干部在扶持农民、服务农民上的一个创造。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符合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更是加快推进天津市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
1、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天津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选择。天津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调动各方力量,协调各类主体,整合各种资源,全方位地配置和构建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保护、服务的载体,形成“统筹”合力。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为农服务的独特优势和新生气象的组织载体,在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把城市与乡村要素、城市与乡村产业、城市与乡村市场联结,一方面将城市的资本、技术、管理和农用物资、工副食品引入农村,另一方面,将农村的农产品引入城市,把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变万化市场联结起来,把千家万户居民与千姿百态消费联结起来,有效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和物资交流,从而推动城乡经济渗透、融合和互动。目前天津市城乡发展仍很不平衡,区县经济不够强大,城乡结构不尽合理,农村发展仍然滞后,距离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有很大的距离,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因势利导地培育、规范、发展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加速推进天津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十分必要。
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天津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设现代农业,除积极采用现代化农业机械、现代科技改良品种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采用现代的经营组织形式来发展现代农业。目前,家庭联产承包双层责任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大生产、大农业、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政府“包”不了,社区“统”不了,市场“争”不了的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和服务问题。因此,加快建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优势产业和产品,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农业标准化、市场集约化、市场化、现代化进程,才是唯一出路。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天津市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无外乎两大途径。第一,扩大就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第二,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增加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实践证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是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二是能够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增值利润;三是能够通过集体购销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单位购销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空间。因此,这每一个环节的合作,都是农民收入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可以说,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进程,从而实现农村社会和谐。
4、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天津市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较强的包容性融合了科技推广、医药卫生、文化娱乐、信息咨询、商品供销、教育培训、废旧收购、农机具租赁维修等多种综合服务功能,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社区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经济利益合作的同时,给予农民平等的话语权,因而有利于营造民主、合作的氛围,不断创造出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人际环境。这是农村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能够有效地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对农民的服务和管理,从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发展现状
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将城乡一体化作为全市发展三大战略之一,将区县发展列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三个层面之一,摆到了与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同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了天津市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截止2010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31户,出资总额52.71亿元,其中还有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规模超过了1亿元。
目前,天津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则多以货币为主要出资方式,其成员也主要为农民成员。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了一些特色农业示范区。比如,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已经达到了1.82万亩,养殖基地达到了128万头(只),年加工、代销农产品总量63.4万吨。武清区的57个奶牛养殖小区还成为了京津地区最大的奶牛养殖基地。
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特点,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合作社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借助龙头企业的产品销售优势,把基地、农户、龙头企业整合成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二是“技术部门+农户”模式。这类合作社充分利用技术部门的人才、技术、场地、设备等优势,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要生产,推动了科技与生产的有机结合。三是“能人+农户”模式。这类合作社中,能人一般占有组织资产的较大份额,对组织的影响较大。四是“基层组织+农户”模式。这类合作社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号召,组织从事专业生产的村民自愿加入成立。
总的看,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初见成效:一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二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四是促进了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三、存在的不足
尽管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较快发展,但总体上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很不适应,与会员的期望值差距还很大。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客观的讲,天津市本身提供的制度环境并不理想,缺乏一个长效有利的外部发展环境,容易致使合作组织流于空架子,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部组织章程和运行机制与相对缺乏的外部政策环境不相适应的发展矛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大多不够完善,各项制度的制定有待完善,缺少具体明确的要求。有的合作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有的则根本没注册,使得各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既不方便开展活动,又不便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部门的行政介入也使得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按自己的方式去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政府的附属部门。尽管,2005年,市政府批转了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市农委、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天津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委、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规定;2007年,市农委印发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200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10年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天津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是,除了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天津市至今没有出台过正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大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其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具体问题加以规定,组织的设立登记也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项优惠政策也很难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2、农村合作资金受一定限制,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目前,天津市农村发展缺少在自组织中变迁的动力,自组织能力严重弱化,自我发展动力与活力不足,有些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基本上靠大户赞助,靠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解决,自身没有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服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市和区县也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着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而且,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组织,而对于很多刚刚起步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唯一的资金来源便是入股农民自筹,但受农民保守思想的佐使,大都是见利后方愿出资,所以创建一个新的合作组织靠农民自发实属很难。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和管理不是很规范,合作密度不紧。一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从内部运行情况来看,天津市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正确引导,很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规范,章程不全或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有的甚至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有,也是流于形式;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二是合作关系不紧密,绝大多数还处于松散型阶段。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初创时期,由于资金缺乏,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会员一般只缴纳少量股金,或不缴纳股金只缴纳会费,会员间利益风险联结不紧。虽然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但盈余受益在总体上仍显得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体现不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小,带动作用不强。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大部分覆盖在村级,市级农村合作组织不多。由于农户人均资源较少带来的组织成本的高昂、农村各种资源产权的模糊性、农村资本的稀缺以及地域封闭等影响,目前的农村经济组织活动大多空间狭窄、内容单一。许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本地数量有限的的农户组成,活动空间和内容仅限于小范围的技术和贸易服务,因多数组织规模不大,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影响力弱、带动性差,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服务少,会员与协会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能力的特点,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仍显不足。
四、对策建议
1、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思路。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合作经济组织遇到的矛盾、碰到的问题明显增多,我们必须不断摸索,积极实践,用先进的理论来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全覆盖中,内容新、要求高、任务重,亟需先进的合作经济理论做指导。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全市各地涌现出来的创新经验和各类典型,学习国内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吸收国际合作社理论成果,组建相应的有大专院校理论研究工作者、行政部门领导、基层实践工作者组成的研究班子,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天津特点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找出相应的发展规律,确立其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有效地指导天津市的实践。
2、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与合作宣传。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础的基础就是要传输合作的思想,培养合作的意识。要把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切实提高组织化程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千方百计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广播、杂志专刊等媒体,各级政府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合作组织具体知识与相关政策不仅为政府人员所深刻理解,也为广大农民所熟悉,以此充分调动农民的自发性和主动性。
3、进一步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4、坚持多元化、多主体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形式上,既可以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销售渠道、资金实力和开拓能力的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规模大、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经济模式;还可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干部牵头兴办,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种植业的优势,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依托龙头企业和经营实体,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加销衔接、农工贸一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
5、发展和壮大龙头企业,建立农村合作经济试验示范区。政府要采取“扶优、扶强、扶大”的政策,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原则,在资金投入、项目审批、工商登记、产品销售、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支柱型龙头企业,推行“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在龙头企业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经济组织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他们主动迎接龙头企业的辐射。建议在今后制定扶持产业化经营政策时,要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扶持龙头企业同等对待,并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县),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选择经济实力较强、领导班子团结、农民合作积极性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所在乡镇为核心区,建立农村经济试验示范区,鼓励和推进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创新。
6、加大政府财税支持力度。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对税收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和优惠范围在法律地位上给予明确。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能正式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从而使得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为此,天津市可以制定地方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通过法律规定,判断明确其身份、划分其类型、确立其纳税人的地位,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税收优惠项目。比如,经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或适当降低税率。二是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支持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要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专项专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
7、加大政府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发挥天津市现有银行机构充当支持“三农”骨干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提升保险服务保障水平等等,努力拓宽农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的主渠道。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建议政府尽快成立市级担保公司,专门从事农村合作组织信贷担保工作,为各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担保资金,督促区县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扩大可用于担保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提供更多保障。建议整合现有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的资源和组织,创建综合性的农村合作协会,以金融为核心,以信用为脉络,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组织,并在合作社与合作协会平台上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和信用联保,从而与现有银行体系实现对接和互补,将社会资本有效转化为经济资本,探索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而建立农村金融良性循环的可行路径。
8、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用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要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转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形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流转。
对“四化”(即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对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其级差地租经批准后予以全额先缴后返。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相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修建加工厂、养殖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科研推广设施和管理房屋等用地,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工厂化种养的高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能够恢复为原用途的,视同农业用地。鼓励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整理,发展粮食及多种经营项目,享受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荒山、荒地、荒坡,享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优先进入工业园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借鉴外地做法,把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合作社纳入工商登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证书。
9、区分情况,分类促进。要区分不同区县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经济组织,予以分类促进。一是积极发展一批。鼓励农村种养大户、产销大户、经纪能人、龙头企业、农技部门、供销社等各类市场主体,以专业技术、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为纽带,发起组建规模种养型、技术服务型、产加销结合型、市场流通型等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迅速规范一批。进一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登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理顺其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努力改造一批。创造条件努力将松散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转向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种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四是着力提升一批。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善生产储运加工设备、培训场所、收购场地、办公设施等硬件条件,引导它们吸纳社会资本,提高融资能力,鼓励它们拓宽服务和经营领域,推进专业合作组织由单一合作向多元合作转变,组建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济实体,着力打造一批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0、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的培养。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中,观念是条件,利益是根本,制度是关键,但无一例外的是最终都要落实到人。只有人的素质提高了,三者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合作经济知识的教育,积极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经营人才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掌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操作方法的经营管理人才。建议政府,尽快制订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教育培训计划,由财政部门拨出专项基金作为互助合作基金,用于组织发展的人才培养,并且依托天津农学院等农业院校,建立教育培训基地,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培养制度化、长期化。有条件的话,与市属高职院校合作,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与新农村建设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对接。同时积极鼓励高职院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鼓励更多的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去工作,树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就业理念,到农村的广阔天地中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