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索证索票
整顿好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商部门如何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今天我结合自身日常工商监管浅谈如何索证索票的方法和技巧。
当前的经营者自律的主要工作是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帐。这也是《特别规定》的重要条款,我们对经营者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日前,我们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主要是:索证索票方面,票证不全、不及时,多数票证过期失效,甚至还有虚假伪造的现象;台帐建立方面,食品进货票据混乱,登记或粘贴的品类不全,与实物对应不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没引起重视或是由于内部管理体制的因素,如大型超市分店多数由总店配货,此项工作差距较大;
其次,监管干部责任心不强或是业务不熟;
再次是法规和制度规定与实际监管工作有差距。
那么,今后这么搞,这么建,确实是个问题。实际上,国家局在去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一是台帐的指导规范。国家局规定:“建立“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一辖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内容和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统一印制相关档案、台账或者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所以,现在省局明确今后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台帐要以“追根溯源”为目的,以指导厂商、批发企业、个体工商使用制式统一的送货票据为基础,以粘贴式为主要形式,实行灵活、方便、简洁、实用的方法,达到我们的监管要求。今后省局的相关检查也要以粘贴式为主。但具体运作上要把握这样几点:
1、粘贴式台帐只适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不适用于大型超市、市场及批发企业。
2、粘贴式台帐的所有票据一定项目齐全、清晰、真实。比如:加盖公章等。
3、进货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市场巡查员检查采取倒查方法依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的频次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
二是索证索票的指导规范。具体把握几点:
首先是索票范围
市场经营主体范围 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乡镇政府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
内容范围 索证索票制度中的“证”是指:食品生产者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他根据食品包装标识标注应当索验的证明文件三个方面。索证索票制度中的“票”是指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原则上应当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使用发票的,应当是固定格式的销售凭证,有生产者或者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次是索证索票要求 。 《指导意见》规定:食品市场、超市固定购入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种食品的,第一次购入时必须索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后可以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再次应掌握涉及索票的相关概念知识。
(1)生产批次如何理解?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8号)第六条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但在工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商品的批次一般采用查看商品的外包装标示的内容。外包装上会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这样的内容,同一生产日期或者同一生产批号即可视为同一批次。目前企业大部分的批次批号是按照日期进行标注的,很少见到严格按照上面所说的批次表示的。
(2)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法〔2007〕454号)的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其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二、QS质量安全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食品企业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生产食品。二是强制检验制度。生产食品的企业对其产品必须自检,检验合格方可出厂,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产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加严检验。三是QS标志制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QS标志只是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方面,它代表三个内容:一是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二是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三是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标注了QS表示了三项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符合法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经过了出厂检验。
(三)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工商干部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把握的有:
1、QS标志的适用范围;目前只是28种类525种。以后所有食品都纳入许可范围并进行查处。
2、QS的使用的要求:
(1)编号原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例:QS—XXXX————XXXX————XXXX
受理机关 产品类别编号 获证企业序号
如:QS——2202——————0601——————2548
xx省xx市 饮料中瓶装饮用水 xx公司序号
(2)时间要求:许可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3)标准要求:QS标志应加印或加帖在产品最小单元的包装,可根据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值得提醒的是:
1、QS并非食品所独有,目前一些化妆品、电器、农资都可以标注此标志。
2、不在QS认证之列的食品。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即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自制的食品不在QS认证范围之列。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QS制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从加大办案力度的角度来说,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显然十分有效。然而,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营者之间的经济条件也不均衡,违法情节也各不相同,以五万元起罚,现实中必然会出现执行困难的问题,也可能出现执法不合理的现象。
三、3C认证标志与重要商品的监管
3C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为“CCC”认证,有称“3C”认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其标志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采用10种防伪措施,如一揭即毁、荧光防伪、激光防伪、微缩文字处理等措施。
辩认“3C”标志应注意:3C标识一般都贴在商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商品上.目前设计的3C标识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是不重复的。
区别真假3C标识的方法很简单,如果细看3C标识,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3C标识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个标识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有关部门在向企业发放3C标识时,会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这样可以根据随机码来识别商品来源是否正宗。
当前市场流通的产品突出问题是造假严重,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厂家私自非法印制加贴了假标;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厂家对加贴“3C”标志不重视,进货时把成批的“3C”的标志转给商家,商家代贴时把不同规格的“3C”标志任意混淆。如把手机上的“3C”标贴到了电热水瓶上。
第三种情况,如一些特殊型号的插头插座产品不在强制认证之列,却私自加贴了强制认证的“3C”标志。
实施3C检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认证的范围。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实行3C。目前已有三批,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1类。其没有具体期限限制,每年审验一次。
2、3C标志的细节。除了3C符号外,右面标有还有S、EMC、S&E”、F。安全、电磁兼容、消防。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3C认证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进行监管。除此,我们没有查处权。
4、3C于QS不交叉使用。
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主要QS与3C区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均是国家采用市场准入的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宏观产品质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五个不同:
一、两种制度设立的基础不同。
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部分产品生产企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粗制滥造,致使劣质产品流向市场,恶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给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产生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建立起市场准入的门槛。只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原有认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二、两种制度性质不同。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属社会中介性质的认证机构为主体实施,行政机关监督保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三、两种制度管理方式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性质的不同,因此两种制度在具体管理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时限要求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其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等方面均受到行政法规更为严格的时限限制和过错追究;
二是对产品性能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核,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方面要求。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则更加强调产品安全性要求,比如对家电类产品突出强调对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
三是监督管理履行方式和责任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于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更加强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强调行政机关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不能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还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77条承担过失责任。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只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也进一步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更加强调行业的自律。
四、两种制度目的不同。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样具有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外,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业优势和保障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目的。
五、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国外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国外进口产品不需要QS。
两种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同,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二者管理的产品上没有交叉。
2、重点商品的监管。
(1)采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突出关键行业的关键产品;如:劳保主要是安全帽;汽车配件主要是轮胎、刹车片;玩具主要是电动玩具;建材主要是水泥、油毡纸、建筑用钢材;低压电器主要是开关、转换器(插座),继电器;电动工具主要是手动工具等等。
(3)有些是实行3C(玩具),有些是QS(安全帽、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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