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释重庆版房产税的社会效果


大约三千一百年前,周文王写了一部著作,名叫《周易》,其影响之大,以至于中国人都懂得趋吉避凶。西方经济学也把“人会对激励作出反应”作为经济学理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孔子说:“性相近也”,看来能够穿越目前已存在的所有社会制度而延续至今,下面的一则关于突击离婚的消息再度为这种观点留下注脚:“2010年9月13日,南京江宁区麒麟街道数百人涌入江宁区民政局,排队办离婚。有父子同来离婚的,有走路都不稳的80多岁老人来办离婚的,还有人不在南京委托朋友来办离婚的。原来,离婚分户后,能多分安置房面积,拆迁奖金、过渡费都能翻番。”(《南风窗》2010年第20期)

 

以这种思维和惯性观察重庆版房产税,或许不难预知一些未来可能出现变化的社会现象。

 

一、离婚避税增多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重庆细则》)第七章第十条规定:“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夫妻注重实利,即使声誉有些影响,但为了避税,把一个家庭分拆成两个家庭,这叫主动离婚。如果夫妻之间本来就有些不和,既然离婚可以避税,何必还苦苦寻求和解的机会?这叫顺势离婚。由于经济压力,不得不以离婚来避税,这叫被迫离婚。不管是哪一种离婚,都使原来较为纯粹的夫妻关系多加了一层利益的考量。

 

二、几代再难同堂

中国人本来崇尚孝道,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家庭大有人在,大家庭不可避免要住大房子。既然《重庆细则》的免税扣除以家庭为单位,有些几代同堂的家庭会分拆成成尽可能小的家庭单位,以合理避税。本来就淡薄的中国孝道传统看来还要接受房产税的冲击。

 

三、警察祸福参半

由于上面的两个原因,原本权力不大的户籍警察突然拥有了甄别纳税人的权力,正所谓“多只香炉多只鬼”,难免有个别思想觉悟不高者,会以权力寻租,反生祸患。

 

四、工作反倒贴钱

工作受薪,是传统的雇佣关系,倒贴钱来找工作,这种新型的雇佣关系,也许会在今后横空出世。《重庆细则》第三章第四条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列为征税对象而不享有免税扣除的条件。如要获得免税扣除,入籍重庆不现实,那要放弃原有的户籍;开公司不划算,那要涉及场地、人员、税收等费用;最简单就是找个单位挂靠,尽管可能要付出一笔“挂靠费”,但与180平方米或者10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的房产税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

 

五、自杀情绪扩大

我们的许多政策,总是往好的方面看,以为老百姓的生活一律总是“芝麻开花节节高”,而没有考虑富也可能返贫,人生难免浮沉。重庆版房产税与原房产税最明显的不同,是新版房产税改为对存量课税,而原来只对增量征税。如果一个原本富裕的人家突然家道中落,无力缴纳房产税,按照《重庆细则》第八章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限购令”或者房产税的存在也许不能马上卖房交税,即使可以低价变卖手中的房产,这种如同“卖身葬父”的心情,很可能会增大失意者自杀的概率。

 

六、落难孤儿加霜

这一条与上一条的境遇如出一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如果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突然父母双亡,也就是失去了法定监护人,却留下一套大房子,孩子没有赚钱能力,该怎么办呢?《重庆细则》第四章第五条只是说:“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并未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给予考虑和关怀。

 

七、房租近降远升

从近期看,开征房产税会把一些闲置的住宅赶进租赁市场,短期内有一定的抑制租金的作用,长期来看,由于社会上的存量住房减少,反而利于租金上涨,这种结果打击的恰恰是最需要有房住的群体。

 

应当指出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的第二条第(二)大点所言,“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看似为自己预留扩大税源的伏笔,纵观历史,却给天下大乱埋下祸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确实不够健康,房产税和“新国八条”看似严厉,其实并没有对症下药,这种匆匆忙忙的政策,更可能导致谬以千里的结果。与其如此不顾后果和兴师动众地对市场调控,不如调控好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果岂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