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有约定AA制,婚内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的,但如果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财产分割上,首先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其次,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现今我国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类型。在夫妻共有财产情形下,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什么是“重大理由”?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列举的行为可以视为“重大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则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一方作为共有人或其近亲属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或共有人遭受严重的经济危机急需分割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近亲属患病急需救治,另一方又不同意拿出共同财产资助时,急用钱这一方就可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深圳房地产律师委托咨询热线:

                          13632728703                                                 

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email protected] QQ:1422054976